1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2 | 基本编码 | |||
3 | 实施编码 | |||
4 | 事项名称 | 主项名称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及公告 | |
子项名称 | ||||
5 | 实施主体 | 大化瑶族自治县板升乡人民政府 | ||
6 | 实施主体 性质 |
法定机关 | ||
7 | 承办机构 | 大化瑶族自治县板升乡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 | ||
8 | 联办机构 | 无 | ||
9 | 办理地点 | 大化瑶族自治县板升乡升平村街上10号 | ||
10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夏季 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 冬季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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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咨询及 监督电话 |
咨询电话 | 0778—5788007 | |
监督电话 | 0778—5788018 | |||
12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改)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二十条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 2.【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有关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3.【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1年7月29日通过) 第十七条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可以由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各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报有批准权的机关批准。 4.【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八条第四款,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有关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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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实施对象 | 辖区内需要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单位 | ||
14 | 行使层级 | 乡镇级 | ||
15 | 权限划分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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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使内容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第十五条 国家、省、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内容,主要应当包括下列各项: (一)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分析土地利用自然与社会经济条件,土地资源数量、质量,土地利用动态变化规律,土地利用结构和分布状况,阐明土地利用特点和存在的问题; (二)确定规划目标。在分析土地利用现状、供需趋势基础上,提出土地利用远期和近期目标; (三)土地供需分析。分析现有建设用地、农用地整理、后备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潜力,预测各类用地可供给量;分析研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各业发展规划对用地的需求,预测各类用地需求量;根据土地可供给量和各类用地需求量,分析土地供需趋势; (四)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根据规划目标、土地资源条件和区域生产力布局,提出区域土地利用方向、原则,调整土地利用结构,确定各业用地规模、重点土地利用区的区域布局和重点建设项目布局; (五)编制规划供选方案。根据土地利用调控措施和保证条件,拟定供选方案,并对每个供选方案实施的可行性进行分析评价,提出推荐方案; (六)拟定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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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通办范围 | 无 | ||
18 | 办结时限 | 法定办结 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办结 时限 |
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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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实施条件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 第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作局部调整的,由编制该规划的人民政府决定,并将调整方案报批准该规划的人民政府备案;需作重大修改的,由编制该规划的人民政府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规划的机关批准。 | ||
20 | 申请材料 | 申请材料目录,详见附件2 | ||
21 | 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
环节名称 | 无。 | |
办结时限 | 无。 | |||
22 | 审查方式及标准 |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 1.格式要求:(根据相关规定及实际工作要求具体填写) 2.材料要求:(根据相关规定及实际工作要求具体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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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办理流程 | 详见附件1 | ||
24 | 数量限制 | |||
25 | 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
收费标准 | 无。 | |||
收费依据 | 无。 | |||
26 | 结果名称 | 无。 | ||
27 | 结果样本 | |||
28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29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
30 | 预约办理 | 可预约。 | ||
31 | 网上支付 | 无 | ||
32 | 物流快递 | 无 | ||
33 | 运行系统 | 无 | ||
34 |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 |||
35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同意申报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并要求重新申报登记);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回执;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土地利用的监督检查。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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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报登记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申报登记予以审核同意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申报登记内容与使用情况与实际不符的; 4.不按时完成土地利用申报登记审核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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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备注 | |||
风险点数量 | 表现形式 | 等级 | 防控措施 | 责任人 |
3 | 1.未按规范要求编制全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内容不全,审查不严。 | 中 |
1、按照国土资源部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求,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公开招标选定编制单位,建立专家库。2、调整和修订规划时,要先行论证,科学决策,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绝不突破规划指标。3、提高责任意识,强化责任追究,对检查落实工作中玩忽职守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4、加大监管和工作推进力度,提高工作时效性。 |
镇分管领导 |
2.修编规划时,不按科学办事,数据失实导致决策失误,突破重要规划指标。 | 低 | 具体经办人员 | ||
3.违反国家产业政策进行项目建设用地审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查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办理。 |
中 | 具体经办人员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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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依据 | 材料类型 (原件/复印件) |
是否需 电子材料 |
份数 | 规格 | 必要性及描述 | 来源渠道 | 签名签章要求 | 备注 |
1 | 规划文件:包括规划(送审稿)及规划说明 |
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7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 |
原 件 | 是 | 1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业主盖章 | |
2 | 规划主要图件: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
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7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 |
原 件 | 是 | 1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业主盖章 | |
3 | 规划附件:包括专题研究报告、部门用地预测、其它图件、有关的现状和规划资料 |
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7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 |
原件 | 是 | 1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业主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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