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2 | 基本编码 | (留空即可) | |
3 | 实施编码 | (留空即可) | |
4 | 事项名称 | 主项名称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桂政发〔2016〕76号)及国务院、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最新公布的目录名称进行填写) |
子项名称 |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参照政务服务中心的操作规范,按照实际办理中申请材料的不同情形,对主项进一步拆分。如无子项,留空即可) | ||
5 | 实施主体 | ××市林业局/××市行政审批局(承接自治区林业厅委托下放) (实施具体事项的部门的规范化简称,如该市已成立行政审批局且该行政权力事项已授权审批局办理,则填写行政审批局名称;如该事项为承接上级部门委托下放的,则在括号内作出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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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实施主体 性质 |
受委托组织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授权组织/受委托组织,如: 1. 实施主体为××市林业局/××市行政审批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主体性质填写“法定机关”; 2. 实施主体为××市植物检疫站或××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等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项目的组织或事业单位,实施主体性质填写“授权组织”; 3. 实施主体为接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性质填写“受委托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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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承办机构 | ××市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市行政审批局××窗口 (承办机构为具体承办该事项的行政主管部门的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或行政审批局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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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联办机构 | 无。 (如果同一事项有两个以上实施主体,如多证合一、多图联审等,应一并填写其他实施主体;如有前置审批的,也一并填写前置审批的实施主体及前置审批的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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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办理地点 | ××市××区××路××号××林业局窗口 (填写各市政务服务中心或行政审批局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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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填写各市政务服务中心或行政审批局的办公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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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咨询及 监督电话 |
咨询电话 | 077×—×××× |
监督电话 | 077×—×××× (监督电话为各市政务服务中心或行政审批局的行政效能监督电话,不能与咨询电话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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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设定依据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七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自2009年8月27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2.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2013年6月20日桂林政发〔2013〕16号)第二十条 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以下权限核发:……(二)……;设区市直属国有林场内国有林地上的林木采伐,由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所在设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桂政发〔2016〕7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人民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的通知》(桂政发〔2016〕80号)及国务院、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公布最新调整的目录确定后的设定依据进行填写。各设定依据要以最高效力等级法律法规为实施依据,如最高效力等级法律法规对行为内容、实施条件等规定不明确的,可再列明下位法中所明确的清晰条款。设定依据应完整引用表述,并用括号加注公布的时间、形式、实施时间、修正过程等,如:“《×××××法/条例》(法律法规等名称及文号)×年×月×日印发/发布,×年×月×日施行,×年×月×日××(令)修改(最后一次修改时间),××条××款及条款全文”,不能简单写根据××法第×条规定。引用法律条款不加冒号、引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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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实施对象 | 申请采伐林木的设区市直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 〔行为的描述(定语)+实施对象(主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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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使层级 | 此事项属于国家、自治区、县三级分级管理,自治区林业厅委托设区的市林业局实施、县林业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实施。 (1. 此事项属单级管理的,填写该层级:国家/自治区/市/县/乡级; 2. 此事项属于多级分级管理的,填写此事项属于所涉层级分级管理,如:此事项属于自治区、市、县、乡四级分级管理; 3. 此事项属于承接委托下放的,明确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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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权限划分 |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以下权限核发: (一)中央直属单位、自治区直属国有林场场内国有林地上的林木采伐,由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设区市直属国有林场内国有林地上的林木采伐,由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所在设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县直属国有林场内国有林地上的林木采伐,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二)铁路、公路护路林和城镇绿化林木的更新采伐,由其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三)自治区和设区市所属的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管理的国有土地上的林木采伐,由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所在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县所属的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管理的国有土地上的林木采伐,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四)集体土地上的林木采伐,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也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核发; (五)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的采伐,经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后,对应第一、三、四项的规定权限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飞地、插花地林地上的林木采伐,由林地林木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如双方政府对飞地、插花地的行政管理有协定的,按协定执行; (六)受委托核发采伐许可证机关,不得再行委托。 (多层级管理的事项,填写划分同一事项在全区不同层级范围内行使的标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有关规定对不同层级的实施机构行使同一事项有区别性规定的情况,直接填写其条文,不能自行扩大或缩小权限范围; 单级管理的事项,填写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有关规定对该项目层级的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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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使内容 | 设区市直属国有林场内国有林地上的林木采伐,由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所在设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多层级管理事项,只需填写本级的权力行使内容,无需填写其他层级的权力行使内容; 单级管理的事项,则与“权限划分”填写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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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通办范围 | 无。 (此事项如果可以通办,根据通办范围填写:全国、跨省、跨市、跨县。如:南宁市的车辆年检可在柳州市异地办理,则填写:“跨市”。如不可通办则填写“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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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办结时限 | 法定办结 时限 |
20个工作日。 (以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结时限为准,法律法规没有特别规定办结时限的,统一按《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填写: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 时限 |
10个工作日。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第五条规定,行政机关所承诺的办结时限必须少于规定的时限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5〕31号)第八点规定,各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平均承诺时限,原则上要比平均法定时限缩短50%以上。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事项没有规定办结时限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合理确定承诺办结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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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实施条件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等规定,林木采伐许可需符合下列条件: 1.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 2.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一)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进行非抚育或者非更新性质的采伐的,或者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的;(二)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三)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 (详细表述实施条件引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把具体的实施条件引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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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申请材料 | 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空表、示范文本详见附件1-2、1-3、1-4。 (详细表述申请材料引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把具体的申请材料引列,不得包含“其他材料”、“相关证明文件”、“等”表述。分条列全,同时明确提交材料的类型、是否需要电子材料、份数、规格、必要性及描述、来源渠道、签名签章等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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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
环节名称 | 无。 (如有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中介服务等特殊办理环节,选择符合该事项的内容填写。如没有特殊办理环节,则填写“无”) |
办结时限 | 无。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依据明确了特殊办结时限的,并在规定的特殊办结时限内可以办结的,在规定期限内作最大限度压缩办结时限;未明确的,统一表述为“30个工作日”。个别事项无法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的,需提供充分理由并明确实际所需办结时限。如没有特殊办理环节,则填写“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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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审查方式及标准 |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 1.格式要求:(根据相关规定及实际工作要求具体填写) 2.材料要求:(根据相关规定及实际工作要求具体填写) 二、审查方式:实地核查。标准如下: …… (审查方式包括:书面审查;实地核查;招标与拍卖;检验、检疫、鉴定、考试、考核;专家评审;技术审查;听证;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集体审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审查方式。并填写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按照实际工作情况制定的审查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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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办理流程 | 详见附件1-1。 | |
24 | 数量限制 | 有数量限制,不超过当年下达的年度森林采伐限额,2017年限额为:××万立方米。 (如有数量限制,则填写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具体的数量,如无数量限制,则填写“无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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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收费标准 | 无。 (如收费以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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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如收费应提供收费依据,如《广西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或有关收费文件及收费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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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结果名称 | 林木采伐许可证。 (告知行政许可后形成的批文或证照等结果文书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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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结果样本 | 详见附件1-5。 (提供行政许可后形成的批文或证照等结果文书样本,证照、批文采用安全通用的文件格式,图片清晰美观,图片中涉及企业、个人信息应当隐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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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以是否能当场办结为标准进行分类:承诺件、即办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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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或网上办理。 (明确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可两者都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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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预约办理 | 可预约/不可预约。 (如可预约办理,明确预约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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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网上支付 | 可网上支付/不可网上支付。 (如可网上支付,明确支付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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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物流快递 | 邮寄/自取。 (申请材料、证照批文物流送达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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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运行系统 | 全国林木采伐管理系统(广西)、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 (部门建有业务审批系统的,填写本部门审批系统名称及政务服务中心使用的通用软件系统,如本部门无审批系统,则只填写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的通用软件系统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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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 1. 采伐哪些树木不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答: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不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除此之外,任何单位或个人采伐树木均要到林业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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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权属不清的林木如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答:根据《森林法》第17条的规定,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林木不可以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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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如何申请追加森林采伐限额? 答:申请追加当年森林采伐限额,应由编限单位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逐级报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经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论证后,对符合条件的,由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按有关规定追加。 (可根据受理、审查、送达等环节和实际工作中常见的情况进行设定。该栏目不可留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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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责任事项 | 1.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 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林业采伐许可证书,送达并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 5. 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按“两单融合”所列责任事项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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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材料不予受理、许可的; 2.不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交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此事项为行政许可过程中,行政主管部门有可能产生的违法行为,可参照本参考格式进行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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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备注 |
风险点 数量 |
表现形式 | 等级 | 防控措施 | 责任人 |
4 | 1.审查环节:收受好处,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材料审查不严格、不公正 | 高 | 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要求执行; 2.规范工作程序,加强制度建设; 3.加强对工作人员教育和培训; 4.重大事项须经集体讨论决定。 |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窗口首问责任人(与承办机构一致。经批准在单位内设机构办理的,责任人为内设机构工作人员) |
2.审核环节: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材料不按照规定进行严格审核 | 低 | 窗口负责人/ 授权审批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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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相关领导没能严格审批、把关 | 中 | 窗口负责人/ 授权审批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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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事项,不按照规定审议,受他人请托,打招呼或产生影响审批公正性的行为 | 高 | 各环节有关人员 | ||
备注 | 特殊环节: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担任专家评审等违法违规情形(本权力事项无特殊环节,如权力事项有特殊环节的,可参考填写) | 中 | 抽取专家的工作人员及专家 |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依据 |
材料类型 (原件/复印件) |
是否需 电子材料 |
份数 | 规格 | 必要性及描述 | 来源渠道 | 签名签章要求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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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国有林木采伐申请表 |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 原件 | 是 | 1份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 自备 |
法定代表人签名 | |
2 | 林木权属证明 |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 | 复印件 (原件备查) |
是 | 1份 | A4纸 | 必要 | 当地政府 核发 |
加盖申请人公章 | |
3 | 伐区调查设计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四条、《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 原件 | 是 | 1份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 自备 |
有伐区调查设计资质的设计机构盖章 | |
4 | 使用林地行政许可决定书 |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 复印件 (原件备查) |
是 | 1份 | A4纸 | 非必要(征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设施需要采伐林木时提供)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 加盖申请人公章 | |
5 |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 |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 复印件 (原件备查) |
是 | 1份 | A4纸 | 非必要(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树木的采伐时提供)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 加盖申请人公章 | |
6 | 退耕还林验收报告 |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 复印件 (原件备查) |
是 | 1份 | A4纸 | 非必要(退耕还林补助期满后的林木采伐时提供)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 加盖申请人公章 | |
7 | 退耕还林合同 |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 复印件 (原件备查) |
是 | 1份 | A4纸 | 非必要(退耕还林补助期满后的林木采伐时提供) | 申请人 自备 |
加盖申请人公章 |
1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
2 | 基本编码 | (留空即可) | |
3 | 实施编码 | (留空即可) | |
4 | 事项名称 | 主项名称 | 林木资产抵押物登记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人民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的通知》(桂政发〔2016〕80号)及国务院、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最新公布的目录名称进行填写) |
子项名称 |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参照政务服务中心的操作规范,按照实际办理中申请材料的不同情形,对主项进一步拆分。如无子项,留空即可) | ||
5 | 实施主体 | ××市林业局/××市行政审批局 (实施具体事项的部门的规范化简称,如该市已成立行政审批局且该行政确认事项已授权审批局办理的,则填写行政审批局名称;如该事项为承接上级部门委托下放的,则在括号内作出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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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实施主体 性质 |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授权组织/受委托组织,如: 1. 实施主体为××市卫计委/××市行政审批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主体性质填写“法定机关”; 2. 实施主体为××市植物检疫站或××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等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确认项目的组织或事业单位,实施主体性质填写“授权组织”; 3. 实施主体为接受委托实施行政确认的,实施主体性质填写“受委托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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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承办机构 | ××市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市行政审批局××窗口 (承办机构为具体承办该事项的行政主管部门的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或行政审批局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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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联办机构 | 无。 (如果同一事项有两个以上实施主体,如多证合一、多图联审等,应一并填写其他实施主体;如有前置审批的,也一并填写前置审批的实施主体及前置审批的项目名称) |
|
9 | 办理地点 | ××市××区××路××号××林业局窗口。 (填写各市政务服务中心或行政审批局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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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填写各市政务服务中心或行政审批局的办公时间) |
|
11 | 咨询及 监督电话 |
咨询电话 | 077×—×××× |
监督电话 | 077×—×××× (监督电话为市级政务服务中心或行政审批局的行政效能监督电话,不能与咨询电话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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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公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人民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的通知》(桂政发〔2016〕80号)的设定依据及国务院、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公布的最新调整的目录确定后的设定依据进行填写,各设定依据要以最高效力等级法律法规为实施依据,如最高效力等级法律法规对行为内容、实施条件等规定不明确的,可再列明下位法中所明确的清晰条款。设定依据应完整引用表述,并用括号加注公布的时间、形式、实施时间、修正过程等,如:“《×××××法/条例》(法律法规等名称及文号)×年×月×日印发/发布,×年×月×日施行,×年×月×日××(令)修改(最后一次修改时间),××条××款及条款全文”,不能简单写根据××法第×条规定。引用法律条款不加冒号、引号) |
|
13 | 实施对象 | 申请林木资产抵押物登记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行为的描述(定语)+实施对象(主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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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使层级 | 此事项属于自治区、市、县三级分级管理。 (1. 此事项属单级管理的,填写该层级:国家/自治区/市/县/乡级; 2. 此事项属于多级分级管理的,填写此事项属于所涉层级分级管理,如:此事项属于自治区、市、县、乡四级分级管理; 3. 此事项属于承接委托下放的,明确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 |
|
15 | 权限划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公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多层级管理的事项,填写划分同一事项在全区不同层级范围内行使的标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有关规定对不同层级的实施机构行使同一事项有区别性规定的情况,直接填写其条文,不能自行扩大或缩小权限范围; 单级管理的事项,填写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有关规定对该项目层级的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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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使内容 | 属地管辖原则,设区市本级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林木资产抵押物登记工作。 (多层级管理事项,只需填写本级的权力行使内容,无需填写其他层级的权力行使内容; 单级管理的事项,则与“权限划分”填写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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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通办范围 | 无。 (此事项如果可以通办,根据通办范围填写:全国、跨省、跨市、跨县。如:南宁市的某项行政确认可在柳州市异地办理,则填写:“跨市”。如不可通办则填写“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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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办结时限 | 法定办结 时限 |
20个工作日。 (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办结时限为准,如没有特别规定办结时限的,填“无”) |
承诺办结 时限 |
10个工作日。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第五条规定,行政机关所承诺的办结时限必须少于规定的时限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5〕31号)第八点规定,各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平均承诺时限,原则上要比平均法定时限缩短50%以上。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结事项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合理确定承诺办结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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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实施条件 | 根据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林计发〔2004〕89号 2004年7月5日颁布实施)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一)可作为抵押物的森林资源资产:1、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2、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3、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林木资产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二)生态公益林、国防林、母树林等特种用途林不得抵押; (三)权属清楚,无争议; (四)签订抵押合同; (五)国有林木资产须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 (详细表述实施条件引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把具体的实施条件引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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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申请材料 | 申请材料目录、申请报告、申请表空表、示范文本详见附件2-2、2-3、2-4。 (详细表述申请材料引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把具体的申请材料引列,不得包含“其他材料”、“相关证明文件”、“等”表述。分条列全,同时明确提交材料的类型、是否需要电子材料、份数、规格、必要性及描述、来源渠道、签名签章等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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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
环节名称 | 无。 (如有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等特殊办理环节,选择符合该事项的内容填写。如没有特殊办理环节,则填写“无”) |
办结时限 | 无。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依据明确了特殊办结时限的,并在规定的特殊办结时限内可以办结的,在规定期限内作最大限度压缩办结时限;未明确的,统一表述为“30个工作日”。个别事项无法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的,需提供充分理由并明确实际所需办结时限。如没有特殊办理环节,则填写“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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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审查方式及标准 |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 1.格式要求:(根据相关规定及实际工作要求具体填写) 2.材料要求:(根据相关规定及实际工作要求具体填写) 二、审查方式:实地核查。标准如下: …… (审查方式包括:书面审查;实地核查;招标与拍卖;检验、检疫、鉴定、考试、考核;专家评审;技术审查;听证;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集体审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审查方式。并填写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按照实际工作情况制定的审查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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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办理流程 | 详见附件2-1。 | |
24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如有数量限制,则填写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具体的数量,如无数量限制,则填写“无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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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收费标准 | 无。 (如收费以物价部门核定的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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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如收费应提供收费依据,如《广西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或有关收费文件及收费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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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结果名称 | ×××××。 (告知行政确认后形成的批文或证照等结果文书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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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结果样本 | 详见附件2-5。 (提供行政确认后形成的批文或证照等结果文书样本,证照、批文采用安全通用的文件格式,图片清晰美观,图片中涉及企业、个人信息应当隐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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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以是否能当场办结为标准进行分类:承诺件、限办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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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明确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可两者都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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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预约办理 | 可预约/不可预约。 (如可预约办理,明确预约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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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网上支付 | 可网上支付/不可网上支付。 (如可网上支付,明确支付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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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物流快递 | 邮寄/自取。 (申请材料、证照批文物流送达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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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运行系统 | ××部门业务系统、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 (部门建有业务审批系统的,填写本部门审批系统名称及政务服务中心使用的通用软件系统,如本部门无审批系统,则只填写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的通用软件系统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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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 1. 哪种情况可以申请林木资产抵押物登记? 根据《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国家林业局林计发〔2004〕89号 2004年7月5日颁布实施)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一)可作为抵押物的森林资源资产:1、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2、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3、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林木资产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二)生态公益林、国防林、母树林等特种用途林不得抵押; (三)权属清楚,无争议; (四)签订抵押合同; (五)国有林木资产须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 …… (可根据受理、审查、送达等环节和实际工作中常见的情况进行设定。该栏目不可留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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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责任事项 | 1.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核责任: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核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合格;审核林权证的真实性、合法性;不合格的退回材料。 3. 登记责任:审核合格的按要求予以登记,制作林权抵押登记证发给申请人;备案;变更登记。 4. 监管责任:对林权抵押登记情况的监督管理。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按“两单融合”所列责任事项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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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材料不予受理、许可的; 2. 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交的全部内容的; 4.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核准支付的理由的; 5.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予以核准支付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核准支付的; 6.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准支付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支付决定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此事项为行政确认过程中,行政主管单位有可能产生的违法行为,可参照本参考格式进行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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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备注 |
风险点数量 | 表现形式 | 等级 | 防控措施 | 责任人 |
4 | 1.审查环节:收受好处,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材料审查不严格、不公正 | 高 | 1.严格执行《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2.规范工作程序,加强监管。 |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窗口首问责任人(与承办机构一致。经批准在单位内设机构办理的,责任人为内设机构工作人员) |
2.审核环节: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材料不按照规定进行严格审核 | 低 | 计财科承办人 | ||
3.相关领导没能严格审批、把关 | 中 | 计财科科长 | ||
4.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事项,不按照规定审议 | 高 | 分管局领导 | ||
备注 | 特殊环节: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担任专家评审等违法违规情形(本权力事项无特殊环节,如权力事项有特殊环节的,可参考填写) | 中 | 抽取专家的工作人员及专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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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依据 |
材料类型 (原件/复印件) |
是否需 电子材料 |
份数 | 规格 | 必要性及描述 | 来源渠道 | 签名签章要求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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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林权抵押登记申请书 | 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林计发〔2004〕89号)第十五条 | 原件 | 否 | 3份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 自备 |
需林场、银行签章 | |
2 | 抵押物清单 | 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林计发〔2004〕89号)第十五条 | 复印件 (原件备查) |
否 | 1份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 自备 |
需林场、银行签章 | |
3 | 借款合同 | 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林计发〔2004〕89号)第十五条 | 复印件 (原件备查) |
否 | 1份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 自备 |
需林场、银行签章 | |
4 | 抵押担保合同 | 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林计发〔2004〕89号)第十五条 | 复印件 (原件备查) |
否 | 1份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 自备 |
需林场、银行签章 | |
5 | 委托书 | 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林计发〔2004〕89号)第十五条 | 复印件 (原件备查) |
否 | 1份 | A4纸 | 非必要 | 申请人 自备 |
需林场或银行签章 | |
6 | 银行相关证件及法人证件证明 | 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林计发〔2004〕89号)第十五条 | 复印件 (原件备查) |
否 | 1份 | A4纸 | 非必要 | 申请人 自备 |
需银行 签章 |
1 | 事项类型 | 行政征收 | |||
2 | 基本编码 | (留空即可) | |||
3 | 实施编码 | (留空即可) | |||
4 | 事项名称 | 主项名称 | 水资源费征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人民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的通知》(桂政发〔2016〕80号)及国务院、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最新公布的目录名称进行填写) |
||
子项名称 |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参照政务服务中心的操作规范,按照实际办理中申请材料的不同情形,对主项进一步拆分。如无子项,留空即可) | ||||
5 | 实施主体 | ××市水利局/××市行政审批局 (实施具体事项的部门的规范化简称,如该市已成立行政审批局且该事项已授权审批局办理,则填写行政审批局名称;如该事项为承接上级部门委托下放的,则在括号内作出说明) |
|||
6 | 实施主体 性质 |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授权组织/受委托组织,如: 1.实施主体为××市水利局/××市行政审批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主体性质填写“法定机关”; 2.实施主体为××市植物检疫站或××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等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征收项目的组织或事业单位,实施主体性质填写“授权组织”; 3. 实施主体为接受委托实施行政征收的,实施主体性质填写“受委托组织”) |
|||
7 | 承办机构 | ××市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市行政审批局××窗口 (承办机构为具体承办该事项的行政主管部门的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或行政审批局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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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联办机构 | 无。 (如同一事项有两个以上实施主体,如多证合一、多图联审等,应一并填写其他实施主体;如有前置审批的,也一并填写前置审批的实施主体及前置审批的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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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办理地点 | ××市××区××路××号××水利局窗口 (填写各市政务服务中心或行政审批局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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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 (填写各市政务服务中心或行政审批局的办公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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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咨询及 监督电话 |
咨询电话 | 077×—×××× | ||
监督电话 | 077×—×××× (监督电话为市级政务服务中心或行政审批局的行政效能监督电话,不能与咨询电话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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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1月24日国务院令2006年第460号公布,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3.《广西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办法》(2007 年4 月30 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6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7 年10 月1 日起施行)第七条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取水许可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和征收水资源费。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人民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的通知》(桂政发〔2016〕80号)的设定依据及国务院、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公布的最新调整的目录确定后的设定依据进行填写,各设定依据要以最高效力等级法律法规为实施依据,如最高效力等级法律法规对行为内容、实施条件等规定不明确的,可再列明下位法中所明确的清晰条款。设定依据应完整引用表述,并用括号加注公布的时间、形式、实施时间、修正过程等,如:“《×××××法/条例》(法律法规等名称及文号)×年×月×日印发/发布,×年×月×日施行,×年×月×日××(令)修改(最后一次修改时间),××条××款及条款全文”,不能简单写根据××法第×条规定。引用法律条款不加冒号、引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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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实施对象 | XX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 〔(行为的描述(定语)+实施对象(主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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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使层级 | 此事项属于自治区、市、县三级分级管理。 (1.此事项属单级管理的,填写该层级:国家/自治区/市级/县级/乡级; 2.此事项属于多级分级管理的,填写此事项属于所涉层级分级管理,如:此事项属于自治区、市、县、乡四级分级管理; 3. 此事项属于承接委托下放的,明确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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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权限划分 |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1月24日国务院令2006年第460号公布,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水资源费由取水审批机关负责征收;其中,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水资源费由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 2.《广西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办法》(2007 年4 月30 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6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7 年10 月1 日起施行)第八条 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取水审批权限审批。 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取水许可权限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120号)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取水许可权限做如下划分: 一、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流域管理机构取水许可范围以外的下列取水的审批:(一)自治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新、改、扩建设项目的取水。 (二)国际边界河流、省际边界河流、设区的市边界河流上的取水。 (三)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取水。 (四)地下水日取水量1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 二、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流域管理机构和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水许可范围以外的下列取水的审批: (一)设区的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新、改、扩建设项目的取水。 (二)县(市、区)边界河流上的取水。 (三)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取水。 (四)地下水日取水量5000立方米以上、不足1万立方米的取水。 三、其他取水由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多层级管理的事项,填写划分同一事项在全区不同层级间行使的标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有关规定对不同层级的实施机构行使同一事项有区别性规定的情况,直接填写其条文,不能自行扩大或缩小权限范围。 单级管理的事项,填写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有关规定对该项目层级的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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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使内容 |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1月24日国务院令2006年第460号公布,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水资源费由取水审批机关负责征收;其中,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水资源费由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 2.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流域管理机构和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水许可范围以外的下列取水的审批: (一)设区的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新、改、扩建设项目的取水。 (二)县(市、区)边界河流上的取水。 (三)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取水。 (四)地下水日取水量5000立方米以上、不足1万立方米的取水。 (多层级管理事项,只需填写本级的权力行使内容,无需填写其他层级的权力行使内容。 单级管理的事项,则与“权限划分”填写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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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通办范围 | 无。 (此事项如果可以通办,根据通办范围填写:全国、跨省、跨市、跨县。如:南宁市的某项行政征收可在柳州市异地办理,则填写:“跨市”。如不可通办则填写“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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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办结时限 | 法定办结 时限 |
无。 (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办结时限为准,如没有特别规定办结时限的,填“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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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 时限 |
无。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第五条规定,行政机关所承诺的办结时限必须少于规定的时限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5〕31号)第八点规定,各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平均承诺时限,原则上要比平均法定时限缩短50%以上。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事项没有规定办结时限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合理确定承诺办结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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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实施条件 | 《广西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办法》(2007 年4 月30 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6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7 年10 月1 日起施行)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或者地下水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条 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取水,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和缴纳水资源费。 (详细表述实施条件引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把具体的实施条件引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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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申请材料 | 无。 (此事项为行政主管部门依职权征收,无需提供申请材料。如为依申请征收的,此项应详细表述申请材料引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把具体的申请材料引列,不得包含“其他材料”、“相关证明文件”、“等”表述。分条列全,同时明确提交材料的类型、是否需要电子材料、份数、规格、必要性及描述、来源渠道、签名签章等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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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
环节名称 | 无。 (如有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等特殊办理环节,选择符合该事项的内容填写。如没有特殊办理环节,则填写“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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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无。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依据明确了特殊办结时限的,并在规定的特殊办结时限内可以办结的,在规定期限内作最大限度压缩办结时限;未明确的,统一表述为“30个工作日”。个别事项无法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的,需提供充分理由并明确实际所需办结时限。如没有特殊办理环节,则填写“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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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审查方式及标准 |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 1.格式要求:(根据相关规定及实际工作要求具体填写) 2.材料要求:(根据相关规定及实际工作要求具体填写) 二、审查方式:实地核查。标准如下: …… (审查方式包括:书面审查;实地核查;招标与拍卖;检验、检疫、鉴定、考试、考核;专家评审;技术审查;听证;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集体审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审查方式。并填写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按照实际工作情况制定的审查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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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办理流程 | 详见附件3-1。 | |||
24 | 数量限制 | 根据发放取水许可证数量征收。 (如有数量限制,则填写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具体的数量,如无数量限制,则填写“无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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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 | ||
收费标准 |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财政厅 水利厅关于调整我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15〕66号)规定,一般取用地表水按0.1元/m³征收;特殊取用地表水:1.循环式火力发电冷却用水由0.0375元/m³调整为0.085元/m³;2.贯流式火力发电取用水由0.006元/kwh调整为0.001元/kwh;水力发电用水统一按0.005元/kwh标准征收;取用地下水由0.09元/m³调整为0.2元/m³。 (如收费以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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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财政厅 水利厅关于调整我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15〕66号) (如收费应提供收费依据,如《广西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或有关收费文件及收费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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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结果名称 | 国家统一征收票据。 (告知行政征收后形成的批文或证照等结果文书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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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结果样本 | 详见附件3-3。 (提供行政征收后形成的批文或证照等结果文书样本,证照、批文采用安全通用的文件格式,图片清晰美观,图片中涉及企业、个人信息应当隐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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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以是否能当场办结为标准进行分类:承诺件、限办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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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明确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可两者都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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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预约办理 | 可预约/不可预约。 (如可预约办理,明确预约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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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网上支付 | 可网上支付/不可网上支付。 (如可网上支付,明确支付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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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物流快递 | 邮寄/自取。 (申请材料、证照批文物流送达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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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运行系统 | XX部门业务系统、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 (部门建有业务审批系统的,填写本部门审批系统名称及政务服务中心使用的通用软件系统,如本部门无审批系统,则只填写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的通用软件系统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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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 1.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财政厅 水利厅关于调整我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15〕66号)规定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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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有不需要对水资源费征收的情形吗? 有。《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1月24日国务院令2006年第460号公布,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第四条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可根据受理、审查、送达等环节和实际工作中常见的情况进行设定。该栏目不可留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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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责任事项 | 1.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告知水资源费缓缴审批的要求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2. 审核阶段责任: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相关政府及相关部门规定的征收标准; 3. 确定阶段责任:对符合缓缴条件的,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 4. 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对未及时缴费进行催报催缴;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按“两单融合”所列责任事项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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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无合法依据实施水资源费征收的; 2. 擅自免征、减征水资源费的; 3. 未按规定程序实施征收的; 4. 截留、坐支、私分或违反规定擅自开支水资源费的; 5. 在水资源费征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 在水资源费征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此事项为行政征收过程中,行政主管单位有可能产生的违法行为,可参照本参考格式进行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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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备注 | ||||
风险点 数量 |
表现形式 | 等级 | 防控措施 | 责任人 |
6 | 1.审查环节:收受好处,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材料审查不严格、不公正 | 高 |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 2.规范工作程序,加强制度建设; 3.向取水单位明确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并印制在缴费通知单上接受监督,坚持透明管理; 4.水资源费原则上不接受现金支付(特别边远,银行无法普及的地方且金额较小的情况除外),要求取水单位统一汇缴财政非税专户,开具财政统一发票,接受财政监督; 5.加强对工作人员教育和培训; 6.重大事项须集体审定。 |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窗口首问责任人(与承办机构一致。经批准在单位内设机构办理的,责任人为内设机构工作人员) |
2.水资源费无故不按现行标准征收,征收程序不规范,不按规定缴入非税收入专户 | 高 | 南宁市水政监察支队具体承办人及分管领导 | ||
3.挪用、截留水资源费 | 高 | 南宁市水政监察支队具体承办人及分管领导 | ||
4.审核环节: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材料不按照规定进行严格审核 | 低 | 南宁市水政监察支队分管领导 | ||
5.相关领导没能严格审批、把关 | 低 | 分管局领导 | ||
6.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事项,不按照规定审议 | 低 | 局领导 | ||
备注 | 特殊环节: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担任专家评审等违法违规情形(本权力事项无特殊环节,如权力事项有特殊环节的,可参考填写) | 中 | 抽取专家的工作人员及专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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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事项类型 | 行政给付 | |
2 | 基本编码 | (留空即可) | |
3 | 实施编码 | (留空即可) | |
4 | 事项名称 | 主项名称 |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给付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人民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的通知》(桂政发〔2016〕80号)及国务院、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最新公布的目录名称进行填写) |
子项名称 |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参照政务服务中心的操作规范,按照实际办理中申请材料的不同情形,对主项进一步拆分。如无子项,留空即可) | ||
5 | 实施主体 | ××市民政局/××市行政审批局 (实施具体事项的部门的规范化简称,如该市已成立行政审批局且该行政权力事项已授权审批局办理,则填写行政审批局名称;如该事项为承接上级部门委托下放的,则在括号内作出说明) |
|
6 | 实施主体 性质 |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授权组织/受委托组织,如: 1.实施主体为××市民政局/××市行政审批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主体性质填写“法定机关”; 2.实施主体为××市植物检疫站或××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等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给付项目的组织或事业单位,实施主体性质填写“授权组织”; 3.实施主体为接受委托实施行政给付的,实施主体性质则填写“受委托组织”) |
|
7 | 承办机构 | ××市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市行政审批局民政窗口 (承办机构为具体承办该事项的行政主管部门的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或行政审批局窗口) |
|
8 | 联办机构 | 无。 (如果同一事项有两个以上实施主体,如多证合一、多图联审等,应一并填写其他实施主体;如有前置审批的,也一并填写前置审批的实施主体及前置审批的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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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办理地点 | ××市××区××路××号××民政局窗口 (填写各市政务服务中心或行政审批局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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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6:30 (填写各市政务服务中心或行政审批局的办公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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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咨询及 监督电话 |
咨询电话 | 077×—×××× |
监督电话 | 077×—×××× (监督电话为市级政务服务中心或行政审批局的行政效能监督电话,不能与咨询电话相同) |
||
12 | 设定依据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04〕30号)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当年度退出现役,符合现行安置政策,应由政府安排工作的城镇入伍的退役义务兵,城镇入伍的一、二期复员士官及转业士官,经本人申请,都可实行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安置补助按以下原则发放:城镇退伍义务兵、服役满一、二期的城镇复员士官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收入的100%至150%发放;转业士官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收入的150%至200%发放。城镇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除按以上基数发给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外,从服满义务兵年限后第一年算起,每多服役一年,增加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一个月工资收入的补助。对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大军区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可适当增加补助费。 (五)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理程序。城镇退役士兵本人向接收安置地的民政部门提出自谋职业书面申请;填写《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申报审批表》,当地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按规定审批;与当地民政部门签订《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凭当地民政部门开具的领款通知书、自谋职业协议书到指定地点领取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人民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的通知》(桂政发〔2016〕80号)的设定依据以及国务院、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公布最新调整的目录确定后的设定依据进行填写。各设定依据要以最高效力等级法律法规为实施依据,如最高效力等级法律法规对行为内容、实施条件等规定不明确的,可再列明下位法中所明确的清晰条款。设定依据应完整引用表述,并用括号加注公布的时间、形式、实施时间、修正过程等,如:“《×××××法/条例》(法律法规等名称及文号)×年×月×日印发/发布,×年×月×日施行,×年×月×日××(令)修改(最后一次修改时间),××条××款及条款全文”,不能简单写根据××法第×条规定。引用法律条款不加冒号、引号) |
|
13 | 实施对象 | 当年度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经本人申请,办理自谋职业手续的退役士兵。 〔行为的描述(定语)+实施对象(主语)〕 |
|
14 | 行使层级 | 此事项属于市、县二级分级管理。 (1.此事项属单级管理的,填写该层级:国家/自治区/市级/县级/乡级; 2.此事项属于多级分级管理的,填写此事项属于所涉层级分级管理,如:此事项属于自治区、市、县、乡四级分级管理; 3. 此事项属于承接委托下放的,明确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 |
|
15 | 权限划分 |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意见》规定: (一)改革安置办法,全面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当年度退出现役,符合现行安置政策,应由政府安排工作的城镇入伍的退伍义务兵,城镇入伍的一、二期复员士官及转业士官,经本人申请,都可实行自谋职业。申请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由接收安置地所在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办理有关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手续。…… (二)改革接收办法,大力推进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凡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单位,在接到当地人民政府下达安置任务15天内,应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安置任务有偿转移书面申请,填写《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申报审批表》,经当地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办法,以经济补偿的方式履行安置责任和义务。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的标准,按每个退役士兵3万元至5万元收取。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情况自行确定。 (多层级管理的事项,填写划分同一事项在全区不同层级间行使的标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有关规定对不同层级的实施机构行使同一事项有区别性规定的情况,直接填写其条文,不能自行扩大或缩小权限范围。 单级管理的事项,填写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有关规定对该项目层级的相关规定) |
|
16 | 行使内容 | 属地管辖原则,设区市本级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补助金给付工作。 (多层级管理事项,只需填写本级的权力行使内容,无需填写其他层级的权力行使内容。 单级管理的事项,则与“权限划分”填写一致) |
|
17 | 通办范围 | 无。 (此事项如果可以通办,根据通办范围填写:全国、跨省、跨市、跨县。如:南宁市的某项行政给付可在柳州市异地办理,则填写:“跨市”。如不可通办则填写“无”) |
|
18 | 办结时限 | 法定办结 时限 |
无。 (以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结时限为准,法律法规没有特别规定办结时限的,填“无”) |
承诺办结 时限 |
20个工作日。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第五条规定,行政机关所承诺的办结时限必须少于规定的时限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5〕31号)第八点规定,各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平均承诺时限,原则上要比平均法定时限缩短50%以上。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事项没有规定办结时限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合理确定承诺办结时限) |
||
19 | 实施条件 |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当年度退出现役,符合现行安置政策,应由政府安排工作的城镇入伍的退伍义务兵,城镇入伍的一、二期复员士官及转业士官,经本人申请,都可实行自谋职业。申请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由接收安置地所在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办理有关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手续。 (详细表述实施条件引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把具体的实施条件引列) |
|
20 | 申请材料 | 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空表、示范文本详见附件4-2、4-3、4-4、4-5、4-6、4-7、4-8。 (详细表述申请材料引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把具体的申请材料引列,不得包含“其他材料”、“相关证明文件”、“等”表述。分条列全,同时明确提交材料的类型、是否需要电子材料、份数、规格、必要性及描述、来源渠道、签名签章等要求) |
|
21 | 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
环节名称 | 无。 (如有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中介服务等特殊办理环节,选择符合该事项的内容填写。如没有特殊办理环节,则填写“无”) |
办结时限 | 无。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依据明确了特殊办结时限的,并在规定的特殊办结时限内可以办结的,在规定期限内作最大限度压缩办结时限;未明确的,统一表述为“30个工作日”。个别事项无法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的,需提供充分理由并明确实际所需办结时限。如没有特殊办理环节,则填写“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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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审查方式及标准 |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 1.格式要求:(根据相关规定及实际工作要求具体填写) 2.材料要求:(根据相关规定及实际工作要求具体填写) 二、审查方式:实地核查。标准如下: …… (审查方式包括:书面审查;实地核查;招标与拍卖;检验、检疫、鉴定、考试、考核;专家评审;技术审查;听证;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集体审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审查方式。并填写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按照实际工作情况制定的审查标准) |
|
23 | 办理流程 | 详见附件4-1。 | |
24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如有数量限制,则填写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具体的数量,如无数量限制,则填写“无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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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结果名称 | 转账单据(支付一次性安置补助金)。 (告知行政给付后形成的批文或证照等结果文书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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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结果样本 |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提供行政给付后形成的批文或证照等结果文书样本,证照、批文采用安全通用的文件格式,图片清晰美观,图片中涉及企业、个人信息应当隐藏) |
|
27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以是否能当场办结为标准进行分类:承诺件、即办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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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或网上办理。 (明确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可两者都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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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预约办理 | 可预约/不可预约。 (如可预约办理,明确预约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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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物流快递 | 邮寄/自取。 (申请材料、证照批文物流送达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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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运行系统 | ××市民政局业务审批系统、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 (部门建有业务审批系统的,填写本部门审批系统名称及政务服务中心使用的通用软件系统,如本部门无审批系统,则只填写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的通用软件系统名称) |
|
32 |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 1.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支付标准是怎样? 答:城镇退伍义务兵、服役满一、二期的城镇复员士官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工资收入的100%至150%发放;转业士官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工资收入的150%至200%发放。城镇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除按以上基数发给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外,从服满义务兵年限后第一年算起,每多服役一年,增加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一个月工资收入的补助。对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大军区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可适当增加补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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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什么情形下城镇退役士兵不能享受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待遇? 答:已按政策为其安排了工作的;本人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无正当理由,并经多次教育,逾期半年不报到的;退役后复工复职的;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役的;档案中的《应征公民入伍审查(登记)表》、《士兵登记表》、《义务兵退出现役登记表》、《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及非农户口《优待安置证》等主要手续不全的;弄虚作假,伪造涂改档案材料获取伤残和功臣荣誉证书的;被部队开除军籍、除名、劳动教养的;在部队或退役后待分配期间犯有刑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退役后不按规定时限到接收安置地民政部门报到和到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的;符合转业条件,但已在部队办理复员手续并领取复员费的复员士官的。 (可根据受理、审查、送达等环节和实际工作中常见的情况进行设定。该栏目不可留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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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责任事项 | 1. 受理阶段责任:接收退役士兵报到,接收部队寄递的退役士兵服役期间个人档案,退役士兵于在领取退出现役证当年的5月31日前持本人退出现役证明、部队行政介绍信和本人接收安置通知书到市民政局安置办报到。 2. 审查阶段责任:审查退役士兵的退出现役证明、行政介绍信、核对本人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役士兵个人服役期间档案,按标准计算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 3. 决定阶段责任:将计算好的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标准造册,逐层上报审批,审批通过后以银行转账支付方式予以发放。 4. 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复员士官退出现役证明复印件、部队行政介绍信原件、开户名为其本人名字的××××银行卡复印件、本人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役士兵本人保留自持的一份,市安置办保留民政厅安置办下发的一份)、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发放花名册。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按“两单融合”所列责任事项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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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退役士兵退出现役条件不予办理报到手续的; 2. 退役士兵退出现役证明复印件、部队行政介绍信原件、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开户名为其本人名字的广西北部湾银行卡复印件等手续收集不完全或者审查不严的; 3. 不按标准计算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的; 4. 发放过程中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此事项为行政给付过程中,行政主管部门有可能产生的违法行为,可参照本参考格式进行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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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备注 |
风险点 数量 |
表现形式 | 等级 | 防控措施 | 责任人 |
4 | 1.审查环节:收受好处,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材料审查不严格、不公正 | 高 | 1.严格执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 2.规范工作流程,加强制度建设; 3.加强对工作人员教育和培训; 4.重大事项须经科室业务会研究报局长办公会审定。 |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窗口首问责任人(与承办机构一致。经批准在单位内设机构办理的,责任人为内设机构工作人员) |
2.审核环节: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材料不按照规定进行严格审核 | 低 | 窗口负责人/ 授权审批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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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相关领导没能严格审批、把关 | 中 | 窗口负责人/ 授权审批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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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事项,不按照规定审议,受他人请托,打招呼或产生影响审批公正性的行为 | 高 | 各环节有关人员 | ||
备注 | 特殊环节: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担任专家评审等违法违规情形(本权力事项无特殊环节,如权力事项有特殊环节的,可参考填写) | 中 | 抽取专家的工作人员及专家 |
序号 | 申请材料 名称 |
申请材料依据 | 材料类型 (原件/复印件) |
是否需 电子材料 |
份数 | 规格 | 必要性及 描述 |
来源 渠道 |
签名签章 要求 |
备注 |
1 | 自谋职业申请书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意见》第二点第(五)项 | 原件 | 是 | 1份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 自备 |
本人签名 | |
2 |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申报审批表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意见》第二点第(五)项 | 原件 | 是 | 1份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 自备 |
本人签名 | |
3 | XX市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意见》第二点第(五)项 | 原件 | 是 | 2份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 自备 |
本人签名 |
1 | 事项类型 | 行政奖励 | |
2 | 基本编码 | (留空即可) | |
3 | 实施编码 | (留空即可) | |
4 | 事项名称 | 主项名称 | 表彰、奖励地方志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贡献的单位、个人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人民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的通知》(桂政发〔2016〕80号)及国务院、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最新公布的目录名称进行填写) |
子项名称 |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参照政务服务中心的操作规范,按照实际办理中申请材料的不同情形,对主项进一步拆分。如无子项,留空即可) | ||
5 | 实施主体 | ××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 /××市行政审批局 (实施具体事项的部门的规范化简称,如该市已成立行政审批局且该行政权力事项已授权审批局办理,则填写行政审批局名称;如该事项为承接上级部门委托下放的,则在括号内作出说明) |
|
6 | 实施主体 性质 |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授权组织/受委托组织,如: 1.实施主体为××市地方志/××市行政审批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主体性质填写“法定机关”; 2.实施主体为××市民政局等等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奖励项目的组织或事业单位,实施主体性质填写“授权组织”; 3. 实施主体为接受委托实施行政奖励的,实施主体性质填写“受委托组织”) |
|
7 | 承办机构 | ××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窗口/××市行政审批局窗口 (承办机构为具体承办该事项的行政主管部门的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或行政审批局窗口) |
|
8 | 联办机构 | 无。 (如果同一事项有两个以上实施主体,如多证合一、多图联审等,应一并填写其他实施主体;如有前置审批的,也一并填写前置审批的实施主体及前置审批的项目名称) |
|
9 | 办理地点 | ××市××区××路××号××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 (依申请办理的行政奖励事项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办理地点填写各市政务服务中心或行政审批局地址:××市××区××路××号行政审批局××窗口/××市××区××路××号××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依职权办理的行政奖励事项,办理地点填写本部门地址) |
|
10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依申请办理的行政奖励事项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填写各市政务服务中心或行政审批局的办公时间;依职权办理的行政奖励事项,办理时间填写本部门上下班时间) |
|
11 | 咨询及 监督电话 |
咨询电话 | 077×—×××× |
监督电话 | 077×—×××× (监督电话为各市政务服务中心或行政审批局的行政效能监督电话,不能与咨询电话相同) |
||
12 | 设定依据 | 1.《地方志工作条例》(2006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7号公布,自2006年5月18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在地方志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地方志工作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2008年7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6号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在地方志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地方志工作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志成果依照有关规定参加国家和自治区地方志优秀社会科学成果评奖。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人民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的通知》(桂政发〔2016〕80号)的设定依据以及国务院、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公布最新调整的目录确定后的设定依据进行填写。各设定依据要以最高效力等级法律法规为实施依据,如最高效力等级法律法规对行为内容、实施条件等规定不明确的,可再列明下位法中所明确的清晰条款。设定依据应完整引用表述,并用括号加注公布的时间、形式、实施时间、修正过程等,如:“《×××××法/条例》(法律法规等名称及文号)×年×月×日印发/发布,×年×月×日施行,×年×月×日××(令)修改(最后一次修改时间),××条××款及条款全文”,不能简单写根据××法第×条规定。引用法律条款不加冒号、引号) |
|
13 | 实施对象 | 1.作出突出成绩、贡献的地方志机构,市直、区直及中央驻桂单位作出突出成绩、贡献的修志部门; 2.地方志机构和市直、区直及中央驻桂单位修志部门(系统)工作满3年的修志人员(含仍在修志岗位上工作的离退休人员)。 〔行为的描述(定语)+实施对象(主语)〕 |
|
14 | 行使层级 | 此事项属于自治区、市、县三级分级管理。 (1.此事项属单级管理的,填写该层级:国家/自治区/市级/县级/乡级; 2.此事项属于多级分级管理的,填写此事项属于所涉层级分级管理,如:此事项属于自治区、市、县、乡四级分级管理; 3. 此事项属于承接委托下放的,明确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 |
|
15 | 权限划分 | 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在地方志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地方志工作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多层级管理的事项,填写划分同一事项在全区不同层级间行使的标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有关规定对不同层级的实施机构行使同一事项有区别性规定的情况,直接填写其条文,不能自行扩大或缩小权限范围。 单级管理的事项,填写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有关规定对该项目层级的相关规定) |
|
16 | 行使内容 | 属地管辖原则,设区的市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表彰、奖励工作。 (多层级管理事项,只需填写本级的权力行使内容,无需填写其他层级的权力行使内容。 单级管理的事项,则与“权限划分”填写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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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通办范围 | 无。 (此事项如果可以通办,根据通办范围填写:全国、跨省、跨市、跨县。如:某项行政奖励既可在南宁市申请也可在柳州市异地申请,则填写:“跨市”。如不可通办则填写“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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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办结时限 | 法定办结 时限 |
30个工作日。 (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办结时限为准,如没有特别规定办结时限的,填“无”) |
承诺办结 时限 |
25个工作日。(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第五条规定,行政机关所承诺的办结时限必须少于规定的时限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5〕31号)第八点规定,各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平均承诺时限,原则上要比平均法定时限缩短50%以上。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事项没有规定办结时限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合理确定承诺办结时限) | ||
19 | 实施条件 |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表彰、奖励地方志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贡献的单位、个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人力、物力、经费得到保证,工作进度较快,地方志工作成绩较突出的单位。 2.团结协作,为地方志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单位。 3.地方志人才队伍综合素质不断得到提高的单位。 4.认真贯彻上级政府和地方志机构关于地方志工作的指示精神,出色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单位。 5.热爱地方志事业,在地方志工作岗位上做出较大成绩的个人。 6.对地方志工作提出重要建议或创新意见,推动工作开展并取得较大成绩的个人。 7.积极进行方志理论探索和研究,为促进本地区本部门地方志编纂经验交流和理论创新作出较大贡献的个人。 8.在读志用志、宣传和开发地方志书资源以及古籍旧志整理工作中有较大贡献的个人。 (详细表述实施条件引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把具体的实施条件引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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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申请材料 | 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空表、示范文本详见附件5-2、5-3、5-4。 (详细表述申请材料引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把具体的申请材料引列,不得包含“其他材料”、“相关证明文件”、“等”表述。分条列全,同时明确提交材料的类型、是否需要电子材料、份数、规格、必要性及描述、来源渠道、签名签章等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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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
环节名称 | 专家评审会。 (如有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中介服务等特殊办理环节,选择符合该事项的内容填写。如没有特殊办理环节,则填写“无”) |
办结时限 | 5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依据明确了特殊办结时限的,并在规定的特殊办结时限内可以办结的,在规定期限内作最大限度压缩办结时限;未明确的,统一表述为“30个工作日”。个别事项无法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的,需提供充分理由并明确实际所需办结时限。如没有特殊办理环节,则填写“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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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审查方式及标准 | 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事迹材料要内容真实、重点突出、文字简练,800~1000字,打印在审批表有关栏目内。审批表一式3份,所有内容均打印,加盖单位公章并按时报送本设区的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 (审查方式包括:书面审查;实地核查;招标与拍卖;检验、检疫、鉴定、考试、考核;专家评审;技术审查;听证;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集体审查;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查方式。并填写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按照实际工作情况制定的审查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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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办理流程 | 详见附件5-1。 | |
24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如有数量限制,则填写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具体的数量,如无数量限制,则填写“无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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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结果名称 | ××市地方志优秀社会科学成果奖。 (告知同意奖励后形成的批文或证照等结果文书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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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结果样本 | 详见附件5-5。 (提供行政奖励后形成的批文或证照等结果文书样本,证照、批文采用安全通用的文件格式,图片清晰美观,图片中涉及企业、个人信息应当隐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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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以是否能当场办结为标准进行分类:承诺件、即办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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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明确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可两者都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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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预约办理 | 可预约/不可预约。 (如可预约办理,明确预约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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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物流快递 | 邮寄/自取。 (申请材料、证照批文物流送达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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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运行系统 | ××地志办业务审批系统、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 (部门建有业务审批系统的,填写本部门审批系统名称及政务服务中心使用的通用软件系统,如本部门无审批系统,则只填写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的通用软件系统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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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 问:什么样的单位或个人可以获得这个表彰和奖励呢? 1.人力、物力、经费得到保证,工作进度较快,地方志工作成绩较突出的单位。 2.团结协作,为地方志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单位。 3.地方志人才队伍综合素质不断得到提高的单位。 4.认真贯彻上级政府和地方志机构关于地方志工作的指示精神,出色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单位。 5.热爱地方志事业,在地方志工作岗位上做出较大成绩的个人。 6.对地方志工作提出重要建议或创新意见,推动工作开展并取得较大成绩的个人。 7.积极进行方志理论探索和研究,为促进本地区本部门地方志编纂经验交流和理论创新作出较大贡献的个人。 8.在读志用志、宣传和开发地方志书资源以及古籍旧志整理工作中有较大贡献的个人。 (可根据受理、审查、送达等环节和实际工作中常见的情况进行设定。该栏目不可留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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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表彰方案,明确标准、比例和程序。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召开党组会议审定后,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对公示无异议的候选对象名单研究确定,以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名义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按“两单融合”所列责任事项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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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表彰、奖励工作中的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获推荐的单位、个人材料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文件规定的单位、个人而予以审核同意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的; 4.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5.擅自增设、变更涉及表彰、奖励地方志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的审核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6.在表彰、奖励地方志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工作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较大后果影响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此事项为行政奖励过程中,行政主管单位有可能产生的违法行为,可参照本参考格式进行改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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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备注 |
风险点 数量 |
表现形式 | 等级 | 防控措施 | 责任人 |
5 | 1.对符合条件的不予以受理,并不说明原因及依据;不能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 | 低 | 1.严格执行《地方志工作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 2.认真执行区直机关效能建设三项制度,切实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
××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承办人/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窗口首问责任人(与承办机构一致。该奖励在单位内设机构办理的,责任人为内设机构工作人员;在窗口办理的,责任人为窗口首问责任人) |
2.在承办过程中收受财物或其他赠品 | 高 | 1.遵守中央八项规定,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杜绝违法违纪行为。 2.加强对工作人员廉政教育。 |
××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机关党委工作人员、负责人 | |
3.特殊环节: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担任专家评审等违法违规情形 | 中 | 按专家人才库名单抽取专家评审 | ××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机关党委工作人员、负责人(如权力事项有特殊环节的,可参考填写) | |
4.违背民主集中制原则,违法违规决定 | 中 | 1.严格遵守《行政机关公务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杜绝违法违纪行为。 2.加强内部监督,接受举报,确保决定的合法性。 |
××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机关党委工作人员、负责人 | |
5.送达文件不及时 | 低 | 1.认真执行区直机关效能建设三项制度,落实办文时限。 2. 加强内部监督,接受举报,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
××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机关党委工作人员、负责人 |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依据 | 材料类型 (原件/复印件) |
是否需 电子材料 |
份数 | 规格 | 必要性及描述 | 来源 渠道 |
签名签章要求 | 备注 |
1 | 地方志系统先进集体审批表 | 《××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有关地方志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 原件 | 否 | 3份 | A4纸 | 必要(获推荐的单位需填写) | 申请人 自备 |
单位公章 | |
2 | 地方志系统先进工作者审批表 | 《××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有关地方志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 原件 | 否 | 3份 | A4纸 | 必要(获推荐的个人填写) | 申请人 自备 |
本人签名 |
1 | 事项类型 | 行政裁决 | |
2 | 基本编码 | (留空即可) | |
3 | 实施编码 | (留空即可) | |
4 | 事项名称 | 主项名称 | 水事纠纷裁决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人民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的通知》(桂政发〔2016〕80号)及国务院、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最新公布的目录名称进行填写) |
子项名称 |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参照政务服务中心的操作规范,按照实际办理中申请材料的不同情形,对主项进一步拆分。如无子项,留空即可) | ||
5 | 实施主体 | ××市人民政府(具体由××市水利局承办)/××市行政审批局 (实施具体事项的部门的规范化简称,如该市已成立行政审批局且该行政权力事项已授权审批局办理,则填写行政审批局名称;如该事项为承接上级部门委托下放的,则在括号内作出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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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授权组织/受委托组织,如: 1.实施主体为××市水利局/××市行政审批局等行政主管机关,实施主体性质填写“法定机关”; 2.实施主体为××市植物检疫站或××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等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裁决项目的组织或事业单位,实施主体性质填写“授权组织”; 3. 实施主体为接受委托实施行政裁决的,实施主体性质填写“受委托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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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承办机构 | ××市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市行政审批局××窗口 (承办机构为具体承办该事项的行政主管部门的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或行政审批局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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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办理地点 | ××市××区××路××号××水利局窗口 (填写本市政务服务中心或行政审批局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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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 (填写本市政务服务中心或行政审批局的办公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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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咨询及 监督电话 |
咨询电话 | 077×—×××××× |
监督电话 | 077×—×××××× (监督电话为各市政务服务中心或行政审批局的行政效能监督电话,不能与咨询电话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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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8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行政区域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第五十七条 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土流失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 3.《广西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处条例》(2002年9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3年9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第十七条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之间发生的水利工程权属纠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之间因水资源使用权引发的纠纷,权属纠纷当事人可以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资源使用权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 第十八条 跨乡镇或者跨县行政区域的土地、山林和水利工程权属纠纷,由权属纠纷当事人各方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 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土地、山林和水利工程权属纠纷,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处理或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处理机关处理。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处理下级人民政府有权处理的权属纠纷。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人民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的通知》(桂政发〔2016〕80号)以及国务院、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公布的最新调整的目录确定后的设定依据进行填写,各设定依据要以最高效力等级法律法规为实施依据,如最高效力等级法律法规对行为内容、实施条件等规定不明确的,可再列明下位法中所明确的清晰条款。设定依据应完整引用表述,并用括号加注公布的时间、形式、实施时间、修正过程等,如:“《×××××法/条例》(法律法规等名称及文号)×年×月×日印发/发布,×年×月×日施行,×年×月×日××(令)修改(最后一次修改时间),××条××款及条款全文”,不能简单写根据××法第×条规定。引用法律条款不加冒号、引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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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实施对象 | 本市辖区内发生水事纠纷的单位及个人。 〔行为的描述(定语)+实施对象(主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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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使层级 | 此事项属于国家、自治区、市、县四级分级管理。 (1. 此事项属单级管理的,填写该层级:国家/自治区/市级/县级/乡级; 2. 此事项属于多级分级管理的,填写此事项属于所涉层级分级管理,如:此事项属于自治区、市、县、乡四级分级管理; 3. 此事项属于承接委托下放的,明确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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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权限划分 |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规定: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行政区域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根据《广西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处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之间发生的水利工程权属纠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多层级管理的事项,填写划分同一事项在全区不同层级间行使的标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有关规定对不同层级的实施机构行使同一事项有区别性规定的情况,直接填写其条文,不能自行扩大或缩小权限范围。 单级管理的事项,填写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有关规定对该项目层级的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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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使内容 | 设区的市裁决:协商处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不同县(市、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和单位、个人在跨县(市、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 (多层级管理事项,只需填写本级的权力行使内容,无需填写其他层级的权力行使内容。 单级管理的事项,则与“权限划分”填写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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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法定办结 时限 |
无。 (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办结时限为准,规定为“日”的折算为工作日。如没有特别规定办结时限的,填“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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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实施条件 |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的调解、处理负总责。国土资源、林业、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机构(以下简称调处机构)负责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工作,并负责人民政府交办的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案件调解、处理的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的调解处理工作。 设区的市设立的管理区、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区域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工作。 第十五条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权属纠纷,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权属纠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第十六条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权属纠纷,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权属纠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第十七条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之间发生的水利工程权属纠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之间因水资源使用权引发的纠纷,权属纠纷当事人可以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资源使用权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 第十八条 跨乡镇或者跨县行政区域的土地、山林和水利工程权属纠纷,由权属纠纷当事人各方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 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土地、山林和水利工程权属纠纷,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处理或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处理机关处理。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处理下级人民政府有权处理的权属纠纷。 第十九条 申请确权处理,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及对方权属纠纷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所、联系方式,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土地、山林和水利工程权属争议地点、区域的四至范围、面积; (三)对土地、山林和水利工程权属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和理由。 当事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受理机关记入笔录。 第二十条 申请确权处理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能够证明权属归属的有关证明材料; (二)权属争议四至范围及利用现状; (三)请求确定权属的界线图。 (详细表述实施条件引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以及实际情况,把具体的实施条件引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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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申请材料目录 | 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空表、示范文本详见附件6-2、6-3、6-4。 (详细表述申请材料引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把具体的申请材料引列,不得包含“其他材料”、“相关证明文件”、“等”表述。分条列全,同时明确提交材料的类型、是否需要电子材料、份数、规格、必要性及描述、来源渠道、签名签章等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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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
环节名称 | 无。 (如有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等特殊办理环节,选择符合该事项的内容填写。如没有特殊办理环节,则填写“无”) |
办结时限 | 无。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依据明确了特殊办结时限的,并在规定的特殊办结时限内可以办结的,在规定期限内作最大限度压缩办结时限;未明确的,统一表述为“30个工作日”。个别事项无法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的,需提供充分理由并明确实际所需办结时限。如没有特殊办理环节,则填写“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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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审查方式及标准 |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水事纠纷处理请求书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及对方权属纠纷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所、联系方式,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土地、山林和水利工程权属争议地点、区域的四至范围、面积; (三)对土地、山林和水利工程权属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和理由。 当事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受理机关记入笔录。 二、审查方式:实地核查。标准如下: …… (审查方式包括:书面审查;实地核查;招标与拍卖;检验、检疫、鉴定、考试、考核;专家评审;技术审查;听证;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集体审查;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查方式。并填写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按照实际工作情况制定的审查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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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办理流程 | 详见附件6-1。 | |
22 | 结果名称 | 行政裁决书。 (告知行政裁决后形成的批文等结果文书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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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以是否能当场办结为标准进行分类:承诺件、即办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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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明确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可两者都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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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预约办理 | 可预约/不可预约。 (如可预约办理,明确预约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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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物流快递 | 邮寄/自取。 (申请材料、证照批文物流送达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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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运行系统 | 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 (部门建有专门裁决管理系统的,填写本部门裁决管理系统名称及政务服务中心使用的通用软件系统,如本部门无裁决管理系统,则只填写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的通用软件系统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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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 发生用水纠纷时该如何处理? 答:发生用水纠纷时,区分不同情况按以下步骤处理: (1)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处理办法:①应当协商处理;②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③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行政区域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2) 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按以下步骤处理:①应当协商解决;②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③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④在水事纠纷解决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 (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在处理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处置措施,有关各方或者当事人必须服从。 (可根据受理、审查、送达等环节和实际工作中常见的情况进行设定。该栏目不可留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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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处理决定。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纠纷,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争议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进行实地调查时,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必要时,可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3.调解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调解应当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并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解书送达当事人,并同时抄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4.裁决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政策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裁决书。 5.执行责任:当事人根据生效调解书或裁决决定书执行。 6.监管责任:当事人对当地人民政府的处理裁决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请按“两单融合”所列责任事项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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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区域水事纠纷裁决申请不予受理、裁决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区域水事纠纷裁决申请受理、裁决的; 3.因裁决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对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于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在行政裁决工作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6.对纠纷没有认真核查导致事实认定不准,裁决决定错误的; 7.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9.应当告知当事人而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的。 (此事项为行政裁决过程中,行政主管单位有可能产生的违法行为,可参照本参考格式进行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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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备注 |
风险点数量 | 表现形式 | 等级 | 防控措施 | 责任人 |
6 |
1.审查环节:收受好处,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材料审查不严格、不公正 | 高 |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 2.规范工作程序,加强制度建设; 3.加强对工作人员教育和培训; 4.加强依法办理意识,积极协调调处各方利益关系,营造良好的团结治水局面; 5.与调处各方有关联利益人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6.水事纠纷调处意见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7.重大事项须经局务会研究审定。 |
××市水利局窗口首问责任人(与承办机构一致。经批准在单位内设机构办理的,责任人为内设机构工作人员) |
2.审核环节: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材料不按照规定进行严格审核 | 低 | ××市水利局分管执法部门负责人 | ||
3.在裁决过程中,不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任意偏袒一方 | 高 | ××市水利局分管执法部门负责人 | ||
4.只顾本级利益,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中 | ××市水利局分管执法部门负责人 | ||
5.相关领导没能严格审批、把关 | 低 | 分管局负责人 | ||
6.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事项,不按照规定审议 | 低 | 局负责人 | ||
备注 | 特殊环节: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担任专家评审等违法违规情形(本权力事项无特殊环节,如权力事项有特殊环节的,可参考填写) | 中 | 抽取专家的工作人员及专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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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依据 | 材料类型 (原件/复印件) |
是否需 电子材料 |
份数 | 规格 | 必要性 及描述 |
来源 渠道 |
签名签章要求 | 备注 |
1 | 水事纠纷仲裁申请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 原件 | 否 | 1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 自备 |
本人签名 | |
3 | 证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 原件/复印件 | 否 | 1式1份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 自备 |
1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2 | 基本编码 | (留空即可) | |
3 | 实施编码 | (留空即可) | |
4 | 事项名称 | 主项名称 |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未经登记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擅自以及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人民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的通知》(桂政发〔2016〕80号)及国务院、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最新公布的目录名称进行填写) |
子项名称 | ××× (以 “两单融合”目录分列子项,如无子项,留空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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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实施主体 | ××市民政局 (实施具体事项的部门的规范化简称,如该事项为承接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则在括号内作出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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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授权组织/受委托组织,如: 1. 实施主体为××市民政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主体性质填写“法定机关”; 2. 实施主体为××市植物检疫站或××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在法定授权范围内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组织,实施主体性质填写“授权组织”; 3. 实施主体为承接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政处罚事项的,实施主体性质填写“受委托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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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承办机构 | ××市民政局 (承办机构为具体承办该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罚机关的直属单位或内设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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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咨询及 监督电话 |
咨询电话 | 077×-×××× |
监督电话 | 077×-×××× (如监督电话是办公固定电话的,不能与咨询电话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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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设定依据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三十二条 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2000年民政部令第21号发布)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民间组织:(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的;(二)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三)被撤销登记后继续以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 第三条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非法民间组织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依法作出取缔决定,没收其非法财产。 第四条 取缔非法民间组织,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涉及两个以上同级登记管理机关的非法民间组织的取缔,由它们的共同上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或者指定相关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活动的非法民间组织,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取缔,或者指定相关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 第九条 对经调查认定的非法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取缔决定,宣布该组织为非法,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对被取缔的非法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收缴其印章、标识、资料、财务凭证等,并登记造册。 需要销毁的印章、资料等,应当经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监督销毁,并填写销毁清单。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人民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的通知》(桂政发〔2016〕80号)以及国务院、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公布的最新调整的目录确定后的设定依据进行填写,各设定依据要以最高效力等级法律法规为实施依据,如最高效力等级法律法规对行为内容、实施条件等规定不明确的,可再列明下位法中所明确的清晰条款。设定依据应完整引用表述,并用括号加注公布的时间、形式、实施时间、修正过程等,如:“《×××××法/条例》(法律法规等名称及文号)×年×月×日印发/发布,×年×月×日施行,×年×月×日××(令)修改(最后一次修改时间),××条××款及条款全文”,不能简单写根据××法第×条规定。引用法律条款不加冒号、引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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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实施对象 | 未经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擅自以及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未经登记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 〔行为的描述(定语)+实施对象(主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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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使层级 | 此事项属于国家、自治区、市、县四级分级管理。 (1. 此事项属单级管理的,填写该层级:国家/自治区/市级/县级/乡级; 2. 此事项属于多级分级管理的,填写此事项属于所涉层级分级管理,如:此事项属于自治区、市、县、乡四级分级管理; 3. 此事项属于承接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明确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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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权限划分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2. 第三十二条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多层级管理的事项,填写划分同一事项在全区不同层级范围内行使的标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有关规定对不同层级的实施机构行使同一事项有区别性规定的情况,直接填写其条文,不能自行扩大或缩小权限范围。 单级管理的事项,填写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有关规定对该项目层级的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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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使内容 | 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原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 (多层级管理事项,只需填写市本级的权力行使内容,无需填写其他层级的权力行使内容。 单级管理的事项,则与“权限划分”填写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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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法定办结 时限 |
60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需要继续延长的,报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批准。 (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办结时限为准,如无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则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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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处罚流程 | 详见附件7-1。 | |
16 | 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告知行政相对人被处罚后形成的文书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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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运行系统 | 社会组织网上执法系统 (部门建有执法系统的,填写本部门执法系统名称,如本部门无执法系统,则填写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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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继续以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名义进行活动的等违反登记管理条例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配合公安部门对非法社会团体进行行政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或者民办非企业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继续以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名义进行活动的等违反登记管理条例的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按“两单融合”所列责任事项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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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追责情形 | 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2.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不移交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此事项为行政处罚过程中处罚机关有可能产生的违法行为,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归纳起来写,也可以参照参考格式进行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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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备注 |
风险点 数量 |
表现形式 | 等级 | 防控措施 | 责任人 |
4 | 1.受理立案环节:未经批准擅自决定受理或立案;收受好处,徇私舞弊,应立案不立案;玩忽职守,不能立案的立案;超越职权,擅自销案等。 | 中 | 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等规定。建立查处案件台账,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按照行政处罚事项受理、立案的有关规定办理;严格按照法规程序进行监督。 | 民间组织管理机构负责人或案件承办人 |
2.调查取证环节:无故拖延案件调查取证;违反办案程序,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没有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不履行告知、回避义务;利用职务之便向行政相对人索取、收受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 | 高 | 严格依照《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等民政法律法规规章办理案件。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建立问责机制,对违反规定的人员严肃处理。 | 民间组织管理机构负责人或案件承办人 | |
3.审核决定环节:接受他人请求、收受他人好处,网开一面,为违法当事人说情,干扰办案;随意行使自由裁量权;违反办案程序或造成错案、假案引起复议、行政诉讼被撤销或败诉。没有认真审查案件,造成审批和实际处理不一致。 | 高 |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严格层级审批制度,认真审核;坚持处罚意见承办案件科室集体合议制度,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民政局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严格按照法定成程序,作出公正的处罚决定。对案卷进行抽查评查,加强对处罚实施过程的监督,加强政务公开。 | ××市民政局主要负责人或分管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局领导 | |
4.送达执行环节:未按规定送达;或者未对相关社会组织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中 | 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的规定送达和执行。 | 民间组织管理机构负责人或案件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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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事项类型 | 行政强制 | |
2 | 基本编码 | (留空即可) | |
3 | 实施编码 | (留空即可) | |
4 | 事项名称 | 主项名称 | 对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的查封、扣押;以及对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场所的查封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人民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的通知》(桂政发〔2016〕80号)及国务院、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最新公布的目录名称进行填写) |
子项名称 | ××× (以“两单融合”目录分列子项,如无子项,留空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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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实施主体 | ××市林业局 (实施具体事项的部门的规范化简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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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授权组织,如: 1. 实施主体为××市林业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主体性质填写“法定机关”; 2. 实施主体为××市植物检疫站或××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等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强制的组织或事业单位,实施主体性质填写“授权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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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承办机构 | ××市林业种苗管理站 (承办机构为具体承办该事项的行政主管部门内设科室或直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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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咨询及 监督电话 |
咨询电话 | 077×-×××× |
监督电话 | 077×-×××× (如监督电话是办公固定电话的,不能与咨询电话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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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34号发布,2015年11月4日修改)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第五十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人民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的通知》(桂政发〔2016〕80号)以及国务院、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公布的最新调整的目录确定后的设定依据进行填写,各设定依据要以最高效力等级法律法规为实施依据,如最高效力等级法律法规对行为内容、实施条件等规定不明确的,可再列明下位法中所明确的清晰条款。应完整引用表述,并用括号加注公布的时间、形式、实施时间、修正过程等,如:“《×××××法/条例》(法律法规等名称及文号)×年×月×日印发/发布,×年×月×日施行,×年×月×日××(令)修改(最后一次修改时间),××条××款及条款全文”,不能简单写根据××法第×条规定。引用法律条款不加冒号、引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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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实施对象 | 违法生产经营种子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行为的描述(定语)+实施对象(主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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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使层级 | 此事项属于自治区、市、县三级分级管理。 (1.此事项属单级管理的,填写该层级:自治区/市级/县级; 2.此事项属于多级分级管理的,填写此事项属于所涉层级分级管理,如:此事项属于自治区、市、县三级分级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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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使内容 | 属地管理原则,市级负责本辖区事项。 (多层级管理事项,只需填写本级的权力行使内容,无需填写其他层级的权力行使内容。 单级管理的事项,则与“权限划分”填写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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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法定办结 时限 |
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此时限是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的规定填写,如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等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强制执行的,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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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强制流程 | 详见附件8-1。 | |
15 | 结果名称 | 查封、扣押决定书。 (提供对行政相对人强制执行的文书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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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运行系统 | 广西林业执法系统。 (部门建有业务或执法系统的,填写本部门业务或执法系统名称,如本部门无业务或执法系统,则填写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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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检查发现需要依法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工具、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场所,立案并实施扣押、查封。 2.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拟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及事实、理由或证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制作并送达《扣押凭证》。 3.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实施扣押工具,查封场所。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妥善保管。 4.解除责任:及时作出解除扣押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按“两单融合”所列责任事项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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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2.擅自改变查封扣押措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4.擅自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的; 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予以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8.扣押物品没有依法保管的; 9.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此事项为行政强制过程中,行政主管单位有可能产生的违法行为,可参照本参考格式进行填写。如该事项为行政强制执行的,则根据行政强制执行的催告、决定、执行、收费等环节填写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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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备注 |
风险点数量 | 表现形式 | 等级 | 防控措施 | 责任人 |
5 | 1.未经机关负责人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 低 | 1.加强执法监督,通过案卷评查、执法检查等加强对行政强制措施的监督力度; 2.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培训,提升执法人员业务水平,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增强执法人员的廉政自律意识; 3.严格遵守执法办案纪律要求,保证两人以上共同到场实施查封扣押措施,不单独与当事人会面,不在办公场所以外与当事人会面; 4.严格落实有关规范执法行为的规章制度,用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 5.明确工作职责,责任到处、到人,实行责任追究。 |
××市林业种苗管理站工作人员(与承办机构一致,责任人为内设机构或直属单位工作人员) |
2.擅自改变查封扣押措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 低 | ××市林业种苗管理站工作人员 | ||
3.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 中 | ××市林业种苗管理站工作人员 | ||
4.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予以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 中 | ××市林业种苗管理站工作人员 | ||
5.收受当事人财物、有价证劵,或接受宴请,对应当查封、扣押的不查封、扣押,或随意解除查封、扣押的 | 高 | ××市林业种苗管理站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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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事项类型 | 行政检查 | ||
2 | 基本编码 | (留空即可) | ||
3 | 实施编码 | (留空即可) | ||
4 | 事项名称 | 主项名称 | 环境保护现场检查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人民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的通知》(桂政发〔2016〕80号)及国务院、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最新公布的目录名称进行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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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名称 | ××× (以“两单融合”目录分列子项,如无子项,留空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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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实施主体 | ××市环保局 (实施具体事项的部门的规范化简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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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授权组织/受委托组织,如: 1. 实施主体为××市环保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主体性质填写“法定机关”; 2. 实施主体为××市植物检疫站或××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在法定授权范围内行使行政检查权的组织,实施主体性质填写“授权组织”; 3. 实施主体为承接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行政检查事项的,实施主体性质填写“受委托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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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承办机构 | 市环保局环境监察支队 (承办机构为具体承办的检查机关的直属单位或内设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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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咨询及 监督电话 |
咨询电话 | 077×—×××× | |
监督电话 | 077×—×××× (如监督电话是办公固定电话的,不能与咨询电话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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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14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第一款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2、《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下列环境监测活动的管理: (一)环境质量监测; (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三)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 (四)为环境状况调查和评价等环境管理活动提供监测数据的其他环境监测活动。 第三条 环境监测工作是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法定职责。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人民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的通知》(桂政发〔2016〕80号)以及国务院、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公布的最新调整的目录确定后的设定依据进行填写,各设定依据要以最高效力等级法律法规为实施依据,如最高效力等级法律法规对行为内容、实施条件等规定不明确的,可再列明下位法中所明确的清晰条款。设定依据应完整引用表述,并用括号加注公布的时间、形式、实施时间、修正过程等,如:“《×××××法/条例》(法律法规等名称及文号)×年×月×日印发/发布,×年×月×日施行,×年×月×日××(令)修改(最后一次修改时间),××条××款及条款全文”,不能简单写根据××法第×条规定。引用法律条款不加冒号、引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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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实施对象 | 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行为的描述(定语)+实施对象(主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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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使层级 | 此事项属于自治区、市、县三级管理。 (1.此事项属单级管理的,填写该层级:国家/自治区/市级/县级/乡级; 2.此事项属于多级分级管理的,填写此事项属于所涉层级分级管理,如:此事项属于自治区、市、县、乡四级分级管理; 3. 此事项属于承接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明确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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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检查流程 | 详见附件9-1。 | ||
13 | 检查内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第四十二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2.《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下列环境监测活动的管理: (一)环境质量监测; (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三)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 (四)为环境状况调查和评价等环境管理活动提供监测数据的其他环境监测活动。 (详细表述检查内容引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把具体的检查内容引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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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责任事项 | 1.调查责任:确定现场执法检查的对象及参加检查的环境监察人员,现场检查必须由2名以上监察人员参加。 2.审查责任:检查没有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填写《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提出处理意见和要求。检查结束后3日内向主管部门报送本次检查情况报告,并提出相关工作建议。 3.取证责任:检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填写《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并进行现场取证。 4.决定责任:检查结束后3日内,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对案情进行集体研究,做出是否进行立案调查的决定:如不需要进行立案查处,向主管部门报送本次检查情况报告,并提出相关工作建议。如需要进行立案查处,填写立案登记表,分别呈报法规处、厅办公室、分管厅领导进行审批。 5.根据厅领导审批同意的立案表,1个月内开展案件调查,撰写案件调查报告,完成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送法规处审查,同时报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备案。 (按“两单融合”所列责任事项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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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现场检查人员少于2人的。 2. 检查没有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不填写《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 3. 检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不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不填写《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不按规定进行现场取证。 4. 检查结束后不及时对案情进行集体研究,不做出是否进行立案调查的决定。 5. 不按照立案程序进行报批。 6. 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案件调查报告。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此事项为行政检查过程中,行政主管单位有可能产生的违法行为,可参照本参考格式进行改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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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备注 | |||
风险点 数量 |
表现形式 | 等级 | 防控措施 | 责任人 |
4 | 1.检查准备风险:(1)未按相关程序确定检查对象;(2)对群众举报事项未按规定程序办理。 | 低 | 1.制订工作计划或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2.对于举报案件严格按信访规定进行办理。 | 环境监察支队经办人员 (与承办机构一致,责任人为直属单位或内设机构工作人员) |
2.检查实施风险:(1)违反规定程序实施检查的;(2)玩忽职守,对知悉的财政、财务和会计违法行为未及时处置;(3)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4)利用监督检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 中 | 1.严格执行检查程序和检查纪律;2.加强对检查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管;3.严格执行廉政纪律。 | 环境监察支队经办人员;检查组组长;环境监察支队主要负责人 | |
3.检查处理风险:(1)行政处理无依据;(2)法律法规运用错误;(3)对检查对象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未进行复核;(4)检查对象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而未予采纳;(5)处理决定中未告知对方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途径和期限。 | 高 | 1.依据违法事实,严格细化检查处理适用的法律法规;2.集体讨论,严格审批制度;3.严格执行征求意见制度和审理复核制度。 | 环境监察支队经办人员;环境监察支队主要负责人 | |
4.执行风险:(1)未履行处理决定送达程序;(2)检查对象对已作出处理决定不执行、不及时执行,未予跟踪监督。 | 低 | 1.严格执行送达程序;2.加强对检查对象整改落实情况报告报送情况跟踪督促;3.对检查对象进行回访,对检查结果进行抽查,加强对执行情况的监督。 | 环境监察支队经办人员;环境监察支队主要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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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2 | 基本编码 | (留空即可) | ||
3 | 实施编码 | (留空即可) | ||
4 | 事项名称 | 主项名称 |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人民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的通知》(桂政发〔2016〕80号)及国务院、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最新公布的目录名称及相关文件确定的目录名称进行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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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名称 |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参照政务服务中心的操作规范,按照实际办理中申请材料的不同情形,对主项进一步拆分。如无子项,留空即可) | |||
5 | 实施主体 | ××市环境保护局/××市行政审批局 (实施具体事项的部门的规范化简称,如该市已成立行政审批局且该事项已授权行政审批局办理的,则填写行政审批局名称;如该事项为承接上级部门委托下放或直接下放的,则在括号内作出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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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实施主体 性质 |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授权组织/受委托组织,如: 1.实施主体为××市林业局/××市行政审批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主体性质填写“法定机关”; 2.实施主体为法律法规授权实施备案项目的组织或事业单位,实施主体性质填写“授权组织”; 3.实施主体为接受委托实施备案的,实施主体性质则填写“受委托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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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承办机构 | ××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市行政审批局环保窗口/××市环境保护局××科 (备案、校验类等具有依申请性质的其他行政权力的承办机构为具体承办该事项的行政主管部门的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或行政审批局窗口;依职权类的其他行政权力的承办机构为具体承办该事项的行政主管部门的内设机构或直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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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联办机构 | 无。 (如同一事项有两个以上实施主体,如多证合一、多图联审、联合执法等,应一并填写其他实施主体;如有前置审批的,也一并填写前置审批的实施主体及前置审批的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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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办理地点 | ××市××路××号××环保局窗口/××市××路××号××环保局。 (备案、校验类等具有依申请性质的其他行政权力,填写各市政务服务中心或行政审批局地址;依职权类的其他行政权力,可根据行政权力性质填写本单位地址或其他办理地点,如无法明确办理地点的,此栏可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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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 (备案、校验类的其他行政权力填写各市政务服务中心或行政审批局的办公时间;依职权类的其他行政权力可根据行政权力性质填写本单位办公时间或其他办理时间,如无法明确办理时间的,此栏可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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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咨询及 监督电话 |
咨询电话 | 077×—×××× | |
监督电话 | 077×—×××× (监督电话为各市政务服务中心或行政审批局的行政效能监督电话,不能与咨询电话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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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设定依据 |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69号,2002年1月30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人民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的通知》(桂政发〔2016〕80号)以及国务院、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公布最新调整的目录确定后的设定依据进行填写。各设定依据要以最高效力等级法律法规为实施依据,如最高效力等级法律法规对行为内容、实施条件等规定不明确的,可再列明下位法中所明确的清晰条款。设定依据应完整引用表述,并用括号加注公布的时间、形式、实施时间、修正过程等,如:“《×××××法/条例》(法律法规等名称及文号)×年×月×日印发/发布,×年×月×日施行,×年×月×日××(令)修改(最后一次修改时间),××条××款及条款全文”,不能简单写根据××法第×条规定。引用法律条款不加冒号、引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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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实施对象 | 申报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业主) 〔行为的描述(定语)+实施对象(主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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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使层级 | 此事项属于自治区、设区市、县三级分级管理。 (1.此事项属单级管理的,填写该层级:国家/自治区/市级/县级/乡级; 2.此事项属于多级分级管理的,填写此事项属于所涉层级分级管理,如:此事项属于自治区、市、县、乡四级分级管理; 3. 此事项属于承接委托下放的,明确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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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权限划分 |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核定权限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 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排放二氧化硫的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经核定后,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排污者。 (多层级管理的事项,填写划分同一事项在全区不同层级范围内行使的标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有关规定对不同层级的实施机构行使同一事项有区别性规定的情况,直接填写其条文,不能自行扩大或缩小权限范围; 单级管理的事项,填写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有关规定对该项目层级的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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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使内容 | 属地管理原则,市级负责除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排放二氧化硫的数量以外的,本市辖区范围内核定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 (多层级管理事项,只需填写本级的权力行使内容,无需填写其他层级的权力行使内容。 单级管理的事项,则与“权限划分”填写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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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通办范围 | 无。 (此事项如果可以通办,根据通办范围填写:全国、跨省、跨市、跨县。如:南宁市的备案事项可在柳州市异地办理,则填写:“跨市”。如不可通办则填写“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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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办结时限 | 法定办结 时限 |
20个工作日。 (以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结时限为准,法律法规没有特别规定办结时限的,填“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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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 时限 |
10个工作日。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第五条规定,行政机关所承诺的办结时限必须少于规定的时限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5〕31号)第八点规定,各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平均承诺时限,原则上要比平均法定时限缩短50%以上。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事项没有规定办结时限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合理确定承诺办结时限。 依职权类的其他行政权力无法承诺办结时限的,此栏可删除,只填写法定办结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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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实施条件 | 1.《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六条 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 2.《广西壮族自治区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 排污者必须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排污申报。要如实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并提供其他必要的资料报辖区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在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30日内进行排污申报,并提供环保设施验收合格的文件及与防治污染有关的其他资料。 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必须在试产开始后10日内进行排污申报。 3.《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环保总局 环发〔2003〕87号)一、所有排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必须遵守《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于每年1月1-15日内如实进行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 二、负责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应要求排污者按照其实际情况分类申报登记。 (一)工业企业等一般排污单位应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二)小型企业、第三产业、个体工商户、畜禽养殖场、机关、事业单位等其它排污单位可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简表(试行)》,地方环保部门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该表进行简化,以便于申报。(三)建筑施工单位应填报《建设施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四)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区废(污)水集中处理装置、其他独立的污水处理单位等应填报《污水处理厂(场)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五)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包括垃圾处理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厂和其他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等应填报《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 (详细表述实施条件引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把具体的实施条件引列。 依职权类的其他行政权力无实施条件的,此栏可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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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申请材料 | 申请材料目录、申请书(空白)、示范文本详见附件10-2、10-3、10-4、10-5、10-6。 (详细表述申请材料引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把具体的申请材料引列,不得包含“其他材料”、“相关证明文件”、“等”表述。分条列全,同时明确提交材料的类型、是否需要电子材料、份数、规格、必要性及描述、来源渠道、签名签章等要求。 依职权类的其他行政权力无申请材料的,此栏可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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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
环节名称 | 无。 (如有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中介服务等特殊办理环节,选择符合该事项的内容填写。如没有特殊办理环节,则填写“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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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无。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依据明确了特殊办结时限的,并在规定的特殊办结时限内可以办结的,在规定期限内作最大限度压缩办结时限;未明确的,统一表述为“30个工作日”。个别事项无法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的,需提供充分理由并明确实际所需办结时限。如没有特殊办理环节,则填写“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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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审查方式及标准 |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 1.格式要求:(根据相关规定及实际工作要求具体填写) 2.材料要求:(根据相关规定及实际工作要求具体填写) 二、审查方式:实地核查。标准如下: …… (审查方式包括:书面审查;实地核查;招标与拍卖;检验、检疫、鉴定、考试、考核;专家评审;技术审查;听证;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集体审查;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查方式。并填写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按照实际工作情况制定的审查标准。 如属于依职权类的其他行政权力,此栏可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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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办理流程 | 详见附件10-1。 (如属于依职权类的其他行政权力,此栏可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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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备案、校验类等具有依申请性质的其他行政权力如有数量限制,则填写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具体的数量,如无数量限制,则填写“无数量限制”。如属于依职权类的其他行政权力,此栏可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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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
收费标准 | 无。 (如收费以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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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如收费应提供收费依据,如《广西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或有关收费文件及收费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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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结果名称 | 排放污染物基本信息申报表。 (告知行政相对人备案等其他行政权力形成的批文或证照等结果文书样本的文书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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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结果样本 | 详见附件10-5、10-6。 (提供备案后形成的批文或证照等结果文书样本,证照、批文采用安全通用的文件格式,图片清晰美观,图片中涉及企业、个人信息应当隐藏。如属于依职权类的其他行政权力,此栏可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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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以是否能当场办结为准标进行分类:承诺件、限办件。如属于依职权类的其他行政权力,此栏可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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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明确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可两者都写。如属于依职权类的其他行政权力,此栏可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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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预约办理 | 可预约/不可预约。 (如可预约办理,明确预约方式。如属于依职权类的其他行政权力,此栏可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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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网上支付 | 可网上支付/不可网上支付。 (如可网上支付,明确支付方式。如属于依职权类的其他行政权力,此栏可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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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物流快递 | 邮寄/自取。 (申请材料、证照批文物流送达方式。如属于依职权类的其他行政权力,此栏可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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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运行系统 | 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 (属于备案、校验类等具有依申请性质的其他行政权力,部门建有业务审批系统的,填写本部门审批系统名称及政务服务中心使用的通用软件系统,如本部门无审批系统,则只填写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的通用软件系统名称; 属于依职权类的其他行政权力,部门建有相关权力运行系统的,填写本部门系统名称,如本部门无相关权力运行系统,则填写“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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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 1. 我区如何规定排放污染物申报时间? 答:根据我区实际,要求排污单位投入生产、经营(含试生产、试营业)后,按月或季度污染物实际排放情况填写相关《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试行)》并根据要求在每月或每季结束后7日(工作日)内向负责该项工作的环保局环境监察机构进行申报。 2. 业主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时是否一定要进行网上申报? 答:为加强管理,提高办事效率,我区开展了排放污染物网上申报登记,请通过企业所在地环保局网站进行申报,对网上申报专栏未开通或不完善的,请与所在地环保局联系相关事宜。 (属于备案、校验类等具有依申请性质的其他行政权力,可根据受理、审查、送达等环节和实际工作中常见的情况进行设定,该栏目不可留空。 如属于依职权类的其他行政权力,此栏可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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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主要包括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试行)及其他生产情况证明材料等法定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同意申报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并要求重新申报登记);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回执;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临时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审批档案;加强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的监督检查。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按“两单融合”所列责任事项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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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污申报登记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排污申报登记予以审核同意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排污申报登记内容与污染物排放情况实际不符的; 4.不按时完成排污申报登记审核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属于备案、校验类等具有依申请性质的其他行政权力,填写备案过程中,行政主管部门有可能产生的违法行为,可参照本参考格式进行填写;属于依职权类的其他行政权力,则根据流程图对应的环节进行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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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备注 | |||
风险点数量 | 表现形式 | 等级 | 防控措施 | 责任人 |
4 | 1.审查环节:收受好处,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材料审查不严格、不公正 | 高 | 1.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2.规范工作程序,加强制度建设;3.加强对工作人员教育和培训;4.重大事项须经支队长会议研究报局务会审定。 |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窗口首问责任人或××市环境保护局××科经办人(与承办机构一致。) |
2.审核环节: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材料不按照规定进行严格审核 | 低 | 支队分管负责人 | ||
3.反馈环节:不按时将审核结果反馈排污者。 | 低 | 支队分管负责人 | ||
4.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事项,不按照规定审议。 | 低 | 局机关负责人 | ||
备注 | 特殊环节: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担任专家评审等违法违规情形(本权力事项无特殊环节,如权力事项有特殊环节的,可参考填写) | 中 | 抽取专家的工作人员及专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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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依据 | 材料类型 (原件/复印件) |
是否需 电子材料 |
份数 | 规格 | 必要性及 描述 |
来源渠道 | 签名签章要求 | 备注 |
1 | 排放污染物基本信息申报表(试行) |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六条 | 原 件 | 是 | 2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业主盖章 | |
2 | 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试行) |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六条 | 原 件 | 是 | 2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业主盖章 | |
3 | 其他证明材料 |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六条 | 原 件 | 否 | 1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业主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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