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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化瑶族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通告(2017年第二期)

  发布时间:2017-12-20 16:58:12  来源:  浏览次数:
大化瑶族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通告
(2017年第二期)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17年第45期总第115期)涉及我辖区2家经营企业。现将该3批次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广西大化县惠美佳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纯米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17年9月6日,广西-东盟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对大化瑶族自治县“广西大化县惠美佳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纯米酒进行监督抽验。抽样单号为GC17450167110,生产厂家为产品生产日期为2017-04-26,不合格项目为菌落总数。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明,该超市向“广西南宁市嘉味豪商贸有限公司” 购进上述产品共计20袋,截止检查时,该超市货架上已无该批纯米酒库存,销售完毕,均无法召回。该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鉴于你单位不知道所进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在得知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后,立即张贴召回公告,采取召回措施,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且在接受调查时积极配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规定。对于你单位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本局决定对该超市给予警告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超市认真排查,造成该2批次米酒不合格的的原因为南宁市军正食品厂的问题,该超市已经落实进货查验义务。该超市提供供货商广西南宁市嘉味豪商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销售清单》复印件各一份。提供《南宁市军正食品厂 产品质量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
我局于2017年10月24日向该超市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大)食药监食责改〔2017〕56号},同日,该超市向购货商发布召回通知书及产品召回公告,2017年10月26日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当日,我局对该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该厂该已按要求完成整改。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二、大化县百家惠超市有限公司经营的28%丹泉米酒和28%丹泉丹米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17年9月6日,广西-东盟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对大化瑶族自治县“大化县百家惠超市有限公司”经营的2批米酒进行监督抽检,分别是28%丹泉米酒,抽样单号为GC17450167171、产品生产日期为2017-04-12,和28%丹泉丹米酒,抽样单号为GC17450167176、产品生产日期为2017-07-01。生产厂家均为广西丹泉酒业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均三氯蔗糖不符合要求。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明,该超市于2017年1月25日陆续从南宁市一正商贸有限公司购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28%vol丹泉米酒等预包装食品。28%vol丹泉米酒购进6瓶,已销售4瓶;28%vol丹泉丹米酒购进12瓶,已销售11瓶。执法人员对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2瓶28%vol丹泉米酒和128%vol丹泉丹米酒采取扣押,并现场制作《扣押决定书》{(大)食药监食扣〔2017〕46号)}及附件《扣押物品清单》。
我局对该2批次产品进行合并处罚,该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28%vol丹泉丹米酒等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鉴于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主观无故意,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一条减轻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28%vol丹泉丹米酒等预包装食品3瓶。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超市认真排查,造成该2批次米酒不合格的的原因为广西丹泉酒业有限公司该厂的问题,该超市已经落实进货查验义务,该超市提供的南宁市一正商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640042263)1份、《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副本,许可证编号:南西食药监食流证字2015第002485号)1份;广西丹泉酒业营销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178211719X9)1份、《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副本,许可证编号:JY14512210014192)1份、475mL28%vol丹泉丹米酒《检验报告》复印件(No:20160701)1份、500mL28%vol丹米酒《检验报告》复印件(No:20170402)1份。
    我局于2017年10月24日向该超市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大)食药监食责改〔2017〕55号},同日,该超市向购货商发布召回通知书及产品召回公告,2017年10月26日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当日,我局对该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该厂该已按要求完成整改。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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