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
2 | 基本编码 | |||
3 | 实施编码 | |||
4 | 事项名称 | 主项名称 | 兵役登记 | |
子项名称 | ||||
5 | 实施主体 | 大化县共和乡人民政府 | ||
6 | 实施主体 性质 |
授权组织 | ||
7 | 承办机构 | 大化县共和乡武装部办公室 | ||
8 | 联办机构 | 无。 | ||
9 | 办理地点 | 大化县共和乡乡府大院内 | ||
10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夏季 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 冬季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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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咨询及 监督电话 |
咨询电话 | 0778—5951007 | |
监督电话 | 0778—5951007 | |||
12 | 设定依据 | 1.【法规】《征兵工作条例》(1985年10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根据2001年9月5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第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应征公民按时到指定医院或者体检站进行体格检查。送检人数,由县、市征兵办公室根据上级赋予的征兵任务和当地应征公民的体质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对本单位和该地区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选定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公民为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并通知本人。 第二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居民)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根据县、市征兵办公室的安排和要求,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认真进行政治审查,重点查清他们的现实表现。 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兵工作条例》(1996年9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公布)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兵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征兵工作的需要。征兵工作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管理和使用,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有征兵任务的基层单位应当安排一定经费,用于本单位的征兵工作。 第十一条 征兵开始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应当根据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部署,发布征兵公告,设立征兵报名站。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向广大青年进行国防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和依法服兵役的教育,鼓励应征公民报名应征。应征公民的亲属有义务动员和帮助应征公民本人报名应征。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负责对报名的应征公民进行身体、政治和文化情况的初步审查,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规定的人数,择优选定接受体格检查的应征公民,并组织其到体格检查站进行体格检查。 第二十一条 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工作结束后,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及时安排人员和接兵部队干部,共同对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双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家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应本着择优选送的原则,在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双合格的应征公民中,提出新兵预定人员名单,报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审批。 第二十二条 审定新兵名单,应由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召开有征兵工作领导机构成员和体格检查组、政治审查组、接兵部队及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定兵会集体审定。新兵名单确定后,新兵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所在单位应当将新兵名单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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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实施对象 | 辖区内,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 | ||
14 | 行使层级 | 乡镇级 | ||
15 | 权限划分 | 《征兵工作条例》(1985年10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根据2001年9月5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修订)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兵工作条例》((1996年9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兵役登记工作。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或者经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确定的单位,承办本单位的兵役登记工作。 第十条 承办兵役登记工作的单位,应当按照县级兵役机关的安排,在每年9月30日前,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地区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对进行兵役登记的男性公民发给《兵役登记证》。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为应征公民。对女性公民的征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征兵机构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的规定确定征集办法。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县级兵役机关的要求,提供本地区当年适龄公民的名单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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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使内容 |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 | ||
17 | 通办范围 | 无。 | ||
18 | 办结时限 | 法定办结 时限 |
每年的六月三十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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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 时限 |
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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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实施条件 | 《征兵工作条例》(1985年10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根据2001年9月5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三条 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22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7岁未满18岁的男女公民服现役。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公民,免征。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力或者是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征集。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公民,不征集。 第十一条 县、市兵役机关,在每年9月30日以前,应当组织基层单位对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 达到服兵役年龄的男性公民,应当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通知进行兵役登记。接到通知后,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前往登记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代为登记。 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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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申请材料 | 申请材料目录,详见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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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
环节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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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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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审查方式及标准 |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 1.格式要求:(根据相关规定及实际工作要求具体填写) 2.材料要求:(根据相关规定及实际工作要求具体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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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办理流程 | 详见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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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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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
收费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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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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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结果名称 | 是否符合协同上级兵役登记主管机关(马山县武装部)做好本辖区兵役登记的管理工作的要求,是否符合本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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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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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预约办理 | 可预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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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运行系统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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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 1,需要适龄青年本人身份证方可办理。 2,需要在规定期限(每年六月30日)内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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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责任事项 |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并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知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说明。 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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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况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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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备注 |
风险点数量 | 表现形式 | 等级 | 防控措施 | 责任人 |
4 | 1.监管风险:未按要求设立兵役登记管理的机构或者工作人员。 | 中 |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登记条例》,设立兵役登记机构和人员,组织兵役登记工作。 2、完善安全检查制度和管理制度,加强检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3、提高责任意识,强化责任追究,对检查落实工作中玩忽职守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4、加大监管和工作推进力度,提高工作时效性。 |
乡分管领导 |
2.告知风险:疏于管理,对检查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未及时制止或未要求责任人限期整改,造成安全隐患。 | 低 | 具体经办人员 | ||
3.报告风险:对违法行为无法制止及监督管理过程中的特殊情况,未及时向县有关部门报告。 | 中 | 乡分管领导 | ||
4.调剂风险:当兵役登记需要利用公民信息时,未及时提出调剂解决方案和报上级审批,导致工作被动。 | 高 | 具体经办人员 | ||
备注 |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依据 | 材料类型 (原件/复印件) |
是否需 电子材料 |
份数 | 必要性及 描述 |
来源渠道 | 签名签章要求 | 备注 |
1 | 公民身份证 | 《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二条 | 原 件 | 是 | 1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2 | 户口簿 | 《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二条 | 原 件 | 是 | 1 | 必要 | 申请人登录全国征兵网下载 | 发证单位盖章 | |
3 | 学历证明 | 《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二条 | 原 件 | 否 | 1 | 必要 | 申请人登录全国征兵网下载 | 发证单位盖章 | |
4 | 公民兵役登记登记表 | 《征兵工作条例》 | 原 件 | 是 | 1 | 必要 | 申请人登录全国征兵网下载 | 武装部盖章 | |
5 | 公民兵役登记登记存根表 | 《征兵工作条例》 | 原 件 | 否 | 1 | 必要 | 申请人登录全国征兵网下载 | 武装部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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