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办理变更姓名登记
设定依据:根据区公安厅《关于印发〈全区常住人口主要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工作规范〉的通知》(桂公通〔2010〕307号)及相关法律规定。
申请条件:
1、是宗教名需改世俗名的;
2、收养或解除收养、父母离婚或再婚等原因需要将子女姓名变更的;
3、在同一学校、小区(村委)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给生活、工作带来不便的;
4、姓名用字不雅,字音字义有辱人格的;
5、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6、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人口信息系统记载的姓名与实际用名不一致的;
7、其它特殊原因的。
办理材料:对于未满6周岁学龄前儿童第一次申请变更姓名,受理条件可适当放宽。凡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本人或监护人可申请变更,并根据不同情形提交相应材料:
1、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父母(养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书面申请和被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父母(养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其中属父母离婚或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还需分别提供离婚双方同意子女变更姓名的协议书,提交10周岁以上子女同意变更姓名的资料。
2、年满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提供本人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工作单位的需提供本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在校学生需提供学校证明,无业人员需提供无业证明(失业证、下岗证等)。出家或者还俗的人员,需提供县以上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局出具的出家或还俗证明。
办理地址:
县政务服务中心分厅(地址:大化镇建丰路96号)
投诉电话:
0778-5827976(县政务办)、0778-5826160(县效能监察室)
办理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