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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化瑶族自治县加快旅游业发展扶持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7-09-07 17:23:00  来源:  浏览次数: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62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桂发〔2015〕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5〕59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全区旅游投资和消费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县域特色旅游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7〕93号)和《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加快旅游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河政发〔2014〕44号)等文件精神,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出台《大化瑶族自治县加快旅游业发展扶持办法》(以下称办法)。
  该《办法》共分六章、四十七条,对加快发展我县旅游业扶持奖励办法的目的、对象、优惠政策、奖励种类、标准以及申报程序等作出相对全面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对《办法》目的和对象作了具体说明。
  第二章“扶持政策”从县级旅游发展资金、资金投向、规划、土地、部门职责、宣传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
  第三章“扶持办法”对社会资本承担旅游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社会资本投资开发旅游新业态、社会资本投资开发景区景点、社会资本发展旅游交通工具、3A级景区以上(含3A级景区)、三星级乡村旅游区以上(含三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含三星级)、旅行社、特色农家旅馆、特色民宿、特色餐饮店、导游及特色旅游商品企业或者旅游商品购物店等方面进行充分的说明,对每一类奖励范围对应的奖励条件及奖励标准做了详细规定。
  第四章“弘扬民族民俗文化扶持办法”对穿着布努瑶族民族服装及文化申遗等方面进行鼓励。
  第五章“实施监督”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申报奖励资金的程序及所需资料作了明确规定,并对奖励审核等做出要求。
  第六章“附则”对办法试行时间、解释机关等予以明确。
 
 
 
大化瑶族自治县旅游局
2017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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