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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化瑶族自治县2017年推行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两单融合”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7-09-28 09:05:21  来源:  浏览次数:
关于大化瑶族自治县2017年推行政府部门权
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两单融合”的解读
 
  按照中央和自治区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部署安排,为进一步调整完善大化瑶族自治县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实现“两单融合、权责对应”,经各相关部门梳理调整、专家组集中审查、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核、政府审定等步骤,形成了大化瑶族自治县本级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并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公布。
  一、权责清单的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各级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意见》精神,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两单融合”的通知》 (桂政办电〔2017〕54号)要求,我县在原推行县两级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工作的基础上,于今年7月份前完成县两级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编制和公布工作,实现“两单融合”。
  二、权责清单的重要性
  推行“两单融合”是厘清政府与市场权责边界,落实责任主体,明确与行政权力相对应的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的运行,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促进简政放权。因此要认识到“四个认清”:第一,认清推行权力和责任清单“两单融合”,是规范权力运行、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重要举措。第二,认清推行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两单融合”,是加快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抓手。第三,认清推行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两单融合”,是强化权力监督制约、有效预防腐败的载体。第四,认清推行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两单融合”,是提高群众满意度、打造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
  三、权责清单的内容及管理
   权责清单是将由法定行政机关或组织行使、具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对公民和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及其对应的责任事项、追责情形,以清单形式列出。我县将纳入权责清单的权力事项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和其他行政权力等10个类别进行管理,未经审核确定、不在清单内的权力事项,各相关政府部门不得再行使,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失责必追究”。权责清单一般包括序号、权力分类、项目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对象范围、承办机构、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追责情形、追责依据和备注等要素。
权责清单实行动态化管理。根据《广西各级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精神,因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订、废止和国务院、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行政审批事项以及部门职能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完善我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我县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的调整,由相关部门提出,报机构编制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动态化调整一般包括行政职权增加、取消、下放、变更、划转等情形。
推行“两单融合”,转变了权力观念、转变了工作作风、转变了政府职能,并将政府部门的权责事项公开晒出,接受社会监督,让政府部门自身和社会公众知晓政府部门必须做什么、不能做什么,解决以往政府部门“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
  四、权责清单的公布
  为确保权责清单的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县本级40个政府部门的权责清单“两单融合”已经过部门梳理调整、审核组集中审核、专家评审、征求意见等程序,使每项权力事项、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及其依据符合法律规定,符合经济社会管理需要和全面深化改革方向。通过“三报三会三审”的工作流程,共清理出3843项行政权力,与权力事项对应的责任事项29838项。其中,行政许可281项、其对应的责任事项1685项,行政处罚2668项、其对应的责任事项23850项,行政强制154项、其对应的责任事项832项,行政征收17项、其对应的责任事项83项,行政给付41项、其对应的责任事项202项,行政检查281项、其对应的责任事项1281项,行政确认70项、其对应的责任事项322项,行政奖励38项、其对应的责任事项190项,行政裁决12项、其对应的责任事项59项,其他行政权力281项、其对应的责任事项1334项。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实行动态管理,今后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订、废止情况,及时调整和完善县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并在县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五、权责清单十类行政权力的解释
  行政权力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及其他行政权力等10个类别划分。
  1.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由《行政许可法》规范,其特征有:(1)行政许可是依法申请的行政行为。(2)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国家一般禁止,需经许可才可实行的活动。(3)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赋予行政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4)行政许可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5)行政许可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定形式(如许可证和执照)。行政许可项目,其权力项目名称、实施主体、实施依据等应与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保持一致。
  2.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法定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予以制裁的行为。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等。同一个法律条文同一款下面的行政处罚事项,归并为一个处罚事项,填列一个具体的行政处罚职权。
  3.行政强制。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1)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其他行政强制措施。(2)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主体或行政主体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包括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4.行政征收。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依法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偿或无偿收取一定财物、金钱或劳务的单方行为。行政征收主要包括行政征税、行政收费等。如耕地占用税征收、社会保险费征收、排污费征收等。
  5.行政给付。行政给付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相对人提供物质利益或赋予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行为。如给付抚恤金、生活补助费、安置费、救济款、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免费提供、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给付等。
  6.行政检查。行政检查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具体行政行为。如对进口兽药的监督检查、对导游人员的监督检查等。
  7.行政确认。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通过证明、登记、鉴定、鉴证等方式决定管理相对人某种法律地位的行政行为。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土地权属登记、产品质量鉴定、原产地证明等。
  8.行政奖励。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的行政相对人,给予物质或精神的奖励。如授予“劳动模范”称号、授予科学技术奖、记功表彰等。
  9.行政裁决。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如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土地权属纠纷、拆迁补偿纠纷、劳资纠纷、商标纠纷、专利纠纷等。
  10.其他行政权力。其他行政权力是指以上9类行政权力不能涵盖的行政权力事项。主要可分为以下几个子类:
  (1)年检。年检指行政主体对特定管理对象以一定的方式进行年度检查,以确认特定管理对象资格、能力或质量状态的一种制度。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年检;车辆、特定设备的年检;特定行业的许可证年检等。
  (2)备案。备案是指向行政主体报告事由存案以备查考的一种制度。如工商登记备案、房产合同备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等。需要行政主体审查同意并办理备案手续后才能从事特定行为或享有一定权益的事项,属于实质意义上审批行为,不同于通常意义上的事后告知性备案,应归入相应的审批许可类力。
  (3)财政专项资金分配。财政专项资金分配是指行政主体对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一定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的专项资金的分配及其使用的监督管理。如专利专项资金分配、节能专项资金分配、中小企业专项扶持资金分配等。
  (4)其他审批权。其他审批权主要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除政府公告的行政许可审批目录以及财政专项资金分配事项以外的针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审批权力。包括各类没有列入行政许可事项和财政专项资金分配清单的产品、项目、企业、园区认定,工程、项目验收等。具体职权名称如:自治区级高技术产业基地认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等。
  (5)审核转报。审核转报是指行政主体对有关管理事项进行审核并转报上级机关作出行政决定的行为。如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审核转报、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审核转报、中小企业国家专项资金审核转报等。
  (6)行政调解。行政调解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其管辖领域范围内的有关纠纷,通过说服教育,促使双方平等协商、互相谅解,解决纠纷矛盾的活动。包括基层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社会矛盾纠纷的调解;公安机关对治安管理过程中矛盾纠纷的调解;科技部门对专利纠纷的调解;工商部门对合同争议等。具体职权名称如:商标侵权赔偿争议调解等。
  (7)其他。包括行政复议等其他上述子类不能涵盖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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