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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化瑶族自治县“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拆除旧房及土地增减挂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0-10 16:32:00  来源: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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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化瑶族自治县“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
迁拆除旧房及土地增减挂钩工作实施方案
的通知
大政发〔2017〕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化瑶族自治县“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拆除旧房及土地增减挂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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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25日
 

大化瑶族自治县
“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拆除旧房及
土地增减挂钩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易地扶贫搬迁拆除旧房有关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18号有关规定,为有效推动我县易地扶贫搬迁拆除旧房工作,促进我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顺利实施,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对全县易地扶贫搬迁农户,按照自治区搬迁后拆除旧房有关规定全部给予每户不低于2万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奖励标准。并且拆除旧房将退出旧宅基地及院圈舍等附属设施用地,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增减挂钩的相关规定进行工程复垦,充分使用土地资源,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促进农业农村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耕地优先原则。农户搬迁后,旧宅基地、院圈舍等附属设施占地复垦按照复垦相关规定,优先复垦为耕地。
  (二)增减挂钩原则。将满足和符合增减挂钩实施条件的拆旧地块纳入增减挂钩实施规划。
  (三)协作推进原则。旧房拆除复垦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是项目实施主体,其它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主动配合,共同推进旧房拆除及宅基地和附属设施占地的复垦工作。
  (四)群众自愿原则。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在保证不出现安全责任事故的前提下,支持和鼓励群众自行拆除旧房后将宅基地、及附属设施占地通过工程措施进行复垦。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旧房拆除复垦工作顺利开展,成立大化县易地扶贫搬迁旧房拆除复垦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姚良才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钟书上    县府办副主任、县政务服务中心主任
      王汉田    县发改局局长
      韦姿羽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  员:罗  诚    县财政局局长
      覃  生    县农业局局长
      卢桂平    县林业局局长
      陆天明    县统计局局长
      韦立诚    县府办副主任(兼)、县扶贫办主任
      谭宏杰    县移民局局长
      韦  琳    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蔡满江    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梁世文    大化镇人民政府镇长
      罗月华    都阳镇人民政府镇长
      韦佩贞    岩滩镇人民政府镇长
      韦瑞龙    北景镇人民政府镇长
      黎冬梅    贡川乡人民政府乡长
      何木秀    共和乡人民政府乡长
      韦  娜    百马乡人民政府乡长
      蔡满洋    古河乡人民政府乡长
      黄  菊    古文乡人民政府乡长
      韦建荣    江南乡人民政府乡长
      廖宇诗    羌圩乡人民政府乡长
      蓝海腾    乙圩乡人民政府乡长
      覃  杰    板升乡人民政府乡长
      潘广福    七百弄乡人民政府乡长
      覃斯亮    雅龙乡人民政府乡长
      吴  缘    六也乡人民政府乡长
   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协调解决易地扶贫搬迁旧房拆除复垦工作有关重大事宜,指导督促拆除复垦工作的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国土资源局,韦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县易地扶贫搬迁旧房拆除复垦具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刻制印章,如需用印,由县国土资源局代章。
  四、拆除旧房补助办法及标准
  根据自治区易地扶贫搬迁拆除旧房有关规定,按照拆除旧房后每户奖励不低于2万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标准。搬迁户退出旧房每户奖励2万元的基础上,特别增加以下奖励(以县国土局核定面积为准):
  (一)旧房是木瓦结构
  1.搬迁户自行拆除旧房,退出旧宅基地可复垦的,每户增加奖励办法:按旧宅基地占地面积60元/m2计算。
  2.搬迁户自行拆除旧房,退出旧宅基地不可复垦的,每户增加奖励办法:按旧宅基地占地面积40元/m2计算。
  3.搬迁户在搬迁入住(以交钥匙为准)后的拆除旧房奖励办法:①6个月内(含6个月)完成拆除旧房的,每户增加奖励1万元。②12个月内(含12个月)完成拆除旧房的,每户增加奖励0.5万元。
  4.搬迁户在搬迁入住(以交钥匙为准)后超过12个月以上拆除旧房的,不增加奖励。
  5.搬迁户必须按照拆除协议要求,务必在二年左右完成拆除旧房。如超过协议规定时间内不拆除旧房的,将追究其相关违约责任,并取消基础性奖励。
  (二)旧房是砖瓦结构
  1.搬迁户自行拆除旧房,退出旧宅基地可复垦的,每户增加奖励办法:按旧宅基地占地面积80元/m2计算。
  2.搬迁户自行拆除旧房,退出旧宅基地不可复垦的,按旧宅基地占地面积60元/m2计算。
  3.搬迁户在搬迁入住(以交钥匙为准)后的拆除旧房奖励办法:①6个月内(含6个月)完成拆除旧房的,每户增加奖励1.2万元。②12个月内(含12个月)完成拆除旧房的,每户增加奖励0.5万元。
  4.搬迁户在搬迁入住(以交钥匙为准)后超过12个月以上拆除旧房的,不增加奖励。
  5.搬迁户必须按照拆除协议要求,务必在二年左右完成拆除旧房。如超过协议规定时间内不拆除旧房的,将追究其相关违约责任,并取消基础性奖励。
  (三)旧房是砖混结构
  1.搬迁户自行拆除旧房,退出旧宅基地可复垦的,每户增加奖励办法:按旧宅占地面积100元/m2计算。
  2.搬迁户自行拆除旧房,退出旧宅基地不可复垦的,按旧宅基地占地面积80元/m2计算。
  3.搬迁户在搬迁入住(以交钥匙为准)后的拆除旧房奖励办法:①6个月内(含6个月)完成拆除旧房的,每户增加奖励1.8万元。②12个月内(含12个月)完成拆除旧房的,每户增加奖励0.8万元。
  4.搬迁户在搬迁入住(以交钥匙为准)后超过12个月以上拆除旧房的,不增加奖励。
  5.搬迁户必须按照拆除协议要求,务必在二年左右完成拆除旧房。如超过协议规定时间内不拆除旧房的,将追究其相关违约责任,并取消基础性奖励。
  五、退出旧宅基地权属性
  按照拆除旧房协议要求,搬迁户拆除旧房后,退出的旧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归搬迁户所有。原搬迁户旧宅基地土地及房产登记的权证依法予以注销,退出旧宅基地的搬迁户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旧宅基地,禁止改变旧宅基地用途、现状等其他增加补偿利益的不当行为。
  六、资金来源
  易地扶贫搬迁户拆除旧房补助资金由县人民政府通过统筹自治区、市、县财政安排的易地扶贫搬迁补助资金和增减挂钩收益予以解决。
  七、强化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易地扶贫搬迁拆除旧房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把拆除旧房工作作为易地扶贫搬迁的关键工作来抓,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群众参与、统筹推进”的工作机制,认真制定拆除旧房具体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强化工作落实。涉及乡镇要做好督促、检查、指导和协调,统筹推进本辖区内拆除旧房工作。县直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别抓好有关工作。县移民专责小组负责做好统筹协调;财政局负责资金筹措方案制定和资金使用监管工作;国土资源局负责好增减挂钩的立项和实施;农业、林业、扶贫相关部门负责指导产业规划和实施监管;其他有关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形成联动工作机制,全力推进拆除旧房工作。
  (二)强化资金保障。建档立卡搬迁户拆除旧房的奖励资金,众易地扶贫搬迁人均6万元资金原安排的人均1.2万元征地费中列支。建档立卡搬迁户拆除旧房的奖励资金不足部分以及非建档立卡搬迁户拆除旧房的奖励资金,由自治区统一融资垫支。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结余指标交易后,再从收益中归还上述所有垫支资金。拆除旧房复垦经费由县从自治区每年返还的耕地开垦费中列支解决,切实保障拆旧复垦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强宣传动员。各乡镇政府要加大易地扶贫搬迁拆除旧房政策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墙面广告、印发宣传单、召开动员会、广播、网络等宣传载体进行宣传报道,并尽快组织干部进村入户与搬迁户面对面宣传,让搬迁户了解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及拆除旧房奖励办法,进一步提高搬迁户拆除旧房的积极性。
  八、实施步骤
  (一)制定工作方案。涉及乡镇要制定具体的旧房拆除复垦实施方案。成立领导小组,层层分解任务,明确责任人;明确拆除复垦范围和工期,制定周密的推进计划,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明确拆除复垦的技术措施和安全文明施工保障措施。
  (二)组织项目实施。旧房拆除及宅基地复垦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实施主体,统筹辖区项目实施。具体拆除、复垦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与搬迁农户签订旧房拆除协议,由搬迁农户按照协议,在规定时限自行拆除,自行复垦,政府按规定兑现奖励和补贴;也可由搬迁农户委托施工队伍进行拆除复垦,以乡镇为单位扣除施工费后将剩余的奖励和补贴兑现到农户。
  (三)项目验收。
  1.验收程序。旧房拆除复垦工程全部竣工后,先由乡镇组织自验,自验合格的,组织申报材料向县易地扶贫搬迁旧房拆除复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验收;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移民搬迁专责小组 、财政、国营投资公司、住建、农业、林业、审计等部门进行内外业县级验收。
  2.验收方法。县级验收以听取汇报、审查和查阅有关竣工结算、审计等资料、实地核查、听取旧房拆除复垦地块农民群众意见等方式进行。县级验收标准为复垦整理后的耕地田坎牢固,耕地复垦平整度达标,无砖头、瓦片、杂草,线型美观,排水通畅,地块上种有相应农作物。县级验收合格的,按规定兑现奖励和补贴,同时由乡镇落实管护责任。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施工安全保障。所涉乡镇要做好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保障,制定施工安全保障制度;旧房拆除复垦中严格执行施工安全保障制度,确保旧房拆除复垦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
  (二)严格资金管理使用。在旧房拆除复垦项目工作经费由县财政解决。鼓励搬迁户积极参与旧房拆除复垦工作,对搬迁户愿意自行拆除旧房复垦的,签订旧房拆除复垦协议后,搬迁户各自完成其原有旧房拆除复垦,通过验收后,对照搬迁户旧房质量、旧宅基地占地面积、复垦价值、拆除旧房时限等情况给予补助标准;搬迁户委托施工队伍进行旧房拆除复垦的,按实施方案中的工程内容完成拆除复垦工作,在搬迁户自行拆除复垦的补助中支付工程施工费,所余资金以乡镇为单位兑现给搬迁户。
  (三)强化督查考核,严格落实奖惩。县委县府督查室要将旧宅基地旧房拆除复垦工作纳入对所涉乡镇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考核,建立督办问责机制,每季度对工作情况进行统计排名通报。县人民政府将根据排名情况,对成绩显著、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工作进度缓慢、配合不力、把关不严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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