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自治区、地级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办理本机关原登记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变更登记。
审批对象:
企业法人申请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登记事项的变更。
审批依据:
根据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公布,自1988年11月3日起施行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五条:经营单位改变营业登记的主要事项,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登记的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审批条件: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并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应交材料:
1、《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 ◆ 企业法人变更名称后,其非法人分支机构相应变更名称的,提交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出具企业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原任负责人的免职文件、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 变更地址的,提交变更后地址的使用证明。 ◆ 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 变更资金数额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或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5、营业执照副本。
办理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