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非法人分支机构由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企业法人设立的分支机构,原则上由地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地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企业法人设立的分支机构,原则上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审批对象:
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申请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营机构。
审批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1988年6月3日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五条:“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由该企业法人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审批条件: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内资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四)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五)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六)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应交材料:
1、《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6、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地址的使用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8、企业法人登记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办理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