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自治区、地级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本机关原登记营业单位的注销登记。
审批对象:
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设立、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经营单位的终止。
审批依据:
根据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公布,自1988年11月3日起施行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五十条: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应当申请注销登记。注销登记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审批条件: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营业单位注销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应交材料:
1、《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公章。
办理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